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甬上观潮  >  辣评原创  >  特邀专栏  >  易其洋文集
解释函数[att_varchar_clob(sub_title2,)]时出现错误:[获得资源文件名失败:未找到指定文件fun_sys_v6/att_varchar_clob.txt]!
反家暴保护该升级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6-04-21 08:57:55  稿源: 宁波日报

  木须虫

  陕西汉中11岁女孩雯雯(化名),清明节当天被打两小时后去世。19日,记者从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了解到,因涉嫌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嫌疑人韩某(雯雯父亲)已被批捕(4月20日《华商报》)。

  又一起家庭暴力的悲剧。女童的弱小恐惧,其父韩某的残暴和心理扭曲,固然是悲剧的根源,但是来自社会的保护与干预缺位,何尝不是家暴变本加厉的帮凶?报道显示,女童受家暴不是一天两天,被毒打、罚跪搓衣板,长期遍体鳞伤,同学家长知情、老师知情,校长还约谈了韩某,但也仅限于约谈,既没有解决韩某暴力背后的心理问题,也没有为孩子提供有力的保护。正因为如此,女童惧于暴力不敢回家,最终死于暴力,可谓恶性循环。

  其实,大多数家暴有一个共性,即长期性。同一天的《新京报》报道,浙江台州女子李云(化名),结婚8年来长期遭到丈夫家暴虐待,去年4月丈夫将其鼻子割掉。妻子的忍气吞声,换来的只是丈夫的变本加厉,殴打成为家常便饭。家暴之所以频发,并经常酿成严重后果,是因为长期被视为“家务事”,不告不理,就算告了,也多是对施暴方教育一番了事。惩戒与保护偏软偏轻,客观上纵容了家暴,也令许多受害者变得更软弱。

  反家暴,一直以来被认为缺少法律支持,其实是误解。且不谈今年3月1日生效的《反家庭暴力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已经实施多年,其中均有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此外,还有包括“保护令”“撤销监护权”等司法制度,只是不够系统,未成体系罢了。

  问题在于,反家暴有了法律依据,并不等于就有了法治。已经生效的《反家庭暴力法》被称为反家暴的里程碑,但目前看来,还仅限于立法意义,执法与维权的窘境并没有实质改观。诸如监护权转移、保护令、惩戒、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尚未通过整合形成合力。法律赋予对家暴有干预和保护责任的,既有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也有民政等行政机关,还有妇联、共青团等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学校等其他机构,形成的依然是“九龙治水”的困局。真遇到家暴危害,谁是第一责任人?谁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护?

  由此来看,反家暴保护该升级了。应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一体化维权服务。比如,设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多部门联合办公,提供必要的行政、司法及心理咨询服务,协调开展调查维权,对严重的家庭暴力实行强制干预;应建立反家暴的联动干预机制,把社会、社区、学校等渠道发现的严重家暴,归口到职能部门处理;有必要统筹提供救济救助,让转移监护权的儿童得到照顾、抚养,困难的家暴受害者得到经济救济、就业帮助等。保护受害者是反家暴从法律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也只有切实的保护,才能让妇女儿童真正远离家暴之痛。

编辑:郑晓华
 
官员“近网”重在彰显“三个渠道”价值
· 打虎还得法棒重,捕蝇需要法网密
· “过来人”不应以审视为名表达失落
· 乡镇街道巡查 太必要了
焦点话题(jdht)
辣评(lp)--稿件模板
    “报警求聊天”会是谁的老去“原形”?别让孤独困扰“空巢老人”,已成为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养老问题”的重要方面。
辣评(lp)--稿件模板
    中国人爱“面子”,让违法者“丢脸”的执法方式虽是治标之策,但客观上提高了违法成本。
辣评(lp)--稿件模板
    “实名制”不是万能的狗皮膏药,“行业自律公约”自己监督自己,也未必靠得住。
观点集粹(gdjc)
宁波“东亚文化之都”魅力何在
宁波文博会:风劲扬帆正当时
观点集粹(gdjc)
医改就要释放医生这一最大红利
破除以药补医,下好医改一盘棋(人民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