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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更要用好法律公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6-12-09 09:19:30  稿源:宁波日报

  郭敬波

  近日,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2016宁波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私营企业作为宁波工业中最重要也最活跃的主体,恰恰是占绝对多数的被诉主体,九成以上的劳动争议发生在私企,其中私企败诉九成以上(12月5日《宁波日报》)。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被诉主体九成以上是私企,九成以上私企败诉,这充分说明,私企并没有重视和用好法律这一公器。其中原因很多,许多私企是从“家庭作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管理方式上还带有明显的基于“熟人社会”的痕迹,虽然有些企业“摊子”已经铺得很大,资本积累也达到了相当程度,但在管理上仍然有些“小家子气”,可以说是不少家族式私营企业的一大特征。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实体存在的价值,私营企业依法管理需要更大的经济投入,比如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对合同行为进行审查等。但有些企业主认为,法律就是束缚人们行为的条条框框,私企要“不拘成法,另辟蹊径”才能追求更大利益。还有的企业主明知法律规定,故意打“擦边球”,想通过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追求更大的利益。

  事实上,由于《劳动合同法》等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私企中较多存在的违法或不规范用工行为,如果有了纠纷,劳动者一旦胜诉,普遍能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而且,一旦一人胜诉,多人效仿,极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诉讼,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甚至造成企业停产、倒闭,绝对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买卖。

  私企为何诉讼多,除了企业主法律意识薄弱之外,也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不稳定关系有关。现实中,私企与劳动者与其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不如说是“劳动交易关系”。私企中劳动者构成很大一部分是“打工仔”,这种关系呈现出交易频率高、劳动力资产专用性低、交易确定性低、交易契约治理结构简单、交易成本低等特点。这些特点让私企劳动关系变动性大、用工形式复杂,使得私企在治理结构上呈现“企业内部市场”为主的低级交易方式,尽管节约了交易成本,但难以兼顾稳定与和谐,无法形成长期和稳定的、带有共同利益的劳资关系。说白了,如同“一锤子买卖”,不行我就告你,不等你炒我,我先炒你老板的鱿鱼。不可否认,一些私企的用工带有一定的“机会主义”。

  私企劳资关系不稳定,很难让员工建立“以厂为家”的凝聚力,这就更需要用法律来稳固双方的契约关系,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劳动交易公平,建立私企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的“双向诚信制度”,也就是说,私企更要用好法律这一公器。但现实并不尽如人意,私企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业主随意裁员减薪、拖欠工资加班费等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私企不能自作聪明把劳动者当“法盲”,更别想着钻法律空子,因为非但钻不过去,还会把自己套牢在里面。《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有媒体报道,一些劳动者专门利用这一规定“碰瓷”,很轻易地就拿到了“两倍工资”。有的人甚至借口“身份证没带”等理由,故意不与私企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的证据完整合法,企业又拿不出有力证据予以推翻,即便明知道这些人涉嫌“碰瓷”,法院基本上也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请”,“碰瓷者”的胜诉率几乎百分之百,而私企只能落得个“哑巴吃黄连”。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宁波私营企业比较活跃,私营经济发展受到国内外瞩目。法律不应成为私企的“软肋”,私营企业主必须注意到劳资纠纷背后的“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政府也应发挥完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作用,别让私企劳资关系成了阻碍企业发展壮大的“绊脚石”。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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