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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发60个微信红包”的贿选 被查处意义不小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7-02-21 09:18:08  稿源:宁波日报

    易其洋

    戴某是天台县洪畴镇福丁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2月6日,因为在福丁村微信群“快乐创业下丁之家”(群内共有123人)中发放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拉票,被镇纪委、派出所等部门查实,其自荐人资格被取消。当晚,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2月20日《台州日报》)。

    在微信群里,用100元发60个微信红包,平均每个只有1.67元,这么小的金额,算不算贿选?《选举法》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就是贿选。2013年8月《浙江省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暂行办法》,则明确了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九种贿选情形”的认定,戴某的行为显然符合第一种情形,即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

    也就是说,在选举中,贿赂的方式或有不同,但只要存在贿赂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就可以认定为贿选。拿100元发60个微信红包,同送出贿赂动辄数千元、上万元甚至十多万元的四川南充、湖南衡阳以及辽宁贿选案相比,违法情节轻得多,但贿赂金额大小,并不影响对贿选性质的认定。

    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程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戴某所受行政处罚,是他应得的。贿选是一种性质很坏的违法行为。不能保证,如果不是被及时查处,戴某不会用“微信红包”这种隐蔽的方式继续贿赂选民,使得违法行为更加严重、性质更加恶劣,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有触目惊心的案例在前,在从上到下一遍遍强调换届选举纪律的情势下,戴某还敢“顶风作案”,真是胆子不小。戴某贿选,违反换届纪律,破坏选风选纪,干扰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理当被取消自荐人资格。对“小贿选”也能及时发现且零容忍,才不会让戴某们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也能警示、教育和挽救那些心存侥幸者、蠢蠢欲动者。

    说到及时发现,原来,戴某的贿选行为是村内网络舆情监督员发现并上报的。行贿人和受贿人不用见面接头,动动手指就能完成,不显山露水——这几年,一些人送礼行贿的手段翻起了新花样,像通过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隐蔽手段违规收送电子礼品预付卡、微信红包等。中央纪委早在2014年9月就将违规电子红包列入反“四风”的查处范围。电子红包金额虽小,有的可能还达不到行贿罪立案标准,但“微腐败”和大腐败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而且很容易“积少成多”。

    行贿受贿者能想到这样的“新招妙招”,监管者也应该想得到。在村级选举这样的敏感时期,不正之风往往易发多发,设置网络舆情监督员,把一些人在网上的“小动作”也管起来,是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只有保持“闻风而动”“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对“小贿选”也能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才能从源头上防止行贿者当选、当选者腐败。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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