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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炫富无妨 但虚假宣传要担责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8-01-12 10:15:00  稿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史奉楚

  近日,一名张姓女律师成了“网红”,不过不是因为她办理了什么有影响的案子,而是缘于其在朋友圈和微博上的“花式炫富”,例如以“亚太第一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居,称“我实在不想我将来的小孩的爸爸出生于县城”、“一个月信用卡的账单5万多”,对年薪40万的相亲对象嗤之以鼻,号称多家上市公司家族企业的股东追过她,等等。广东省律协近日向深圳市律协发送一份《案件转送处理函》,表示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张律师在网上发表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请深圳律协按规定处理。

  该女律师因为炫富成为“网红”,进而又因炫富贴中含有虚假宣传内容被律协调查,令人感概。其实,任何人都有一定的虚荣心,尤其是女性,摆拍一下新买的衣服、化妆品、手包再正常不过,甚至对遇到的一些人或事吐吐槽也不是什么重大错误。但应认识到,如果炫耀过头,以致于涉嫌虚假宣传,就可能有违背一个行业的职业伦理和行业规则,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可能很多年少轻狂、喜欢表现的人都有过类似在QQ空间或朋友圈“炫富”,晒有些奇葩搞笑的感想、语录的经历。因而,很难说这些内容有什么不妥之处,即便其利用律师身份炫富,只要其收入是合法所得,也不应过度苛责。毕竟,低调和高调都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自由选择,应予以适当包容。

  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还应注重职业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谨慎发布言论,否则就有可能影响自身形象,甚至损害一个行业的声誉。尤其是其相关言论不能过度夸张,不能在岗位描述、职业成就、专业能力方面有不真实、可能引起误解的宣传。对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也就是说,虚假宣传不仅可能发生在普通商品领域,也有可能发生在法律服务行业。一般来说,人们在选择律师时,会根据律师的学历、从业经历、是否办理过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在律所的岗位等因素作为作为参照。那么,律师无论是通过微博、朋友圈还是名片向外界展示自我时,就应事实求是,可以美化自我但不应过度包装,否则也是不正当竞争。

  具体到该女律师,其自称是某知名高校毕业,被网友扒出实则系函授毕业;自称是律所合伙人,实则执业未满三年,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不得担任合伙人的。这些言论,极有可能让不明就里的当事人对其高看一眼,认为其属于“知名”律师,优先与其签署委托合同,进而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也给其他律师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无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简而言之,作为法律工作者,严谨和自律不仅应是从业原则,也应是生活、社交法则。其在使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时,也应实事求是,不炫耀、不浮夸,否则就会陷入“另类炒作”的陷阱,并且被合理怀疑执业能力和操守,无利于个人发展和行业秩序。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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