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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禁飞”打响失信联合惩戒“第一枪”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8-04-20 10:26:11  稿源: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徐建辉

  近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中央精神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4月19日人民网)

  近年来,社会上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失当者实施信用惩戒的呼声越来越高。除了这个即将施行的民航领域的《意见》,据了解铁路部门也正在着手制定类似的“失信禁乘”规范。

  应当说,在传统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建立行业信用惩戒制度,确实很有必要,也是大势所趋。一方面它为不少单靠刑罚与行政、治安处罚难以有效惩戒和充分震慑的行为设置了“第三种处罚”,这对于织密社会信用惩戒体系,促进一些突出的乱象顽疾的综合治理都有重要意义。例如对对前段时间发生的“高铁扒车门”事件,很多观点就认为仅仅只是给予肇事者有限的治安处罚远远不够,必须辅以更多层面的处罚。另一方面它还在很多时候填补了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空白”和“短板”。例如对一些看似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实则为人们深恶痛绝且屡禁不止的不文明行为和社会陋习,由于尚未构成违法犯罪,可能刑罚和行政罚都拿它没办法。这时就需要制定一定的信用惩戒措施来应对它。

  现在这个八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可以说就是对相关法规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对9类民航违法行为人和财税、证券、期货、社保等多个重要领域的失信违法者,以及治理很棘手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老赖”,在刑罚与行政处罚之外的“第三重处罚和限制”。等于打响了失信联合惩戒的“第一枪”,相信今后还有更多的“第二枪”、“第三枪”。

  “若有害,请远离”,“若失信,步步难”。如今有了民航“禁乘令”,看他们还想“上天”?这无论是对消除那些严重威胁民航秩序、安全和其他旅客的正当权益的“民航乱象”,还是对遏制其它热点失信行为,以及破解“执行难”,打击时常逍遥法外的老赖,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当然,任何能够影响当事者权益的惩戒处罚都必须依法依规设定,并要做到公开透明,且按照严谨、合理的程序规范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是贯彻落实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从《意见》名称里“一定期限”、“适当限制”等用语可以看出,《意见》的制定是十分审慎的。同时它的适用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且明确了移除机制和有效期,建立了权利救济机制,强化了诉讼指导。应当说从制度设计来说是比较完善的。

  期待《意见》正式施行和全面落地后能为信用中国建设提供更实在的支撑,也能为社会信用理念的确立和信用体系的构建发挥看得见的引领推动作用。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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