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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维权 需要统一的法律保障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8-04-26 10:04:26  稿源:宁波日报

  殷国安

  今年已经78岁的薛春勤没有养老保险,从2014年起在江苏盐城阜宁县的江苏富建集团的一家工厂做门卫,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元。2016年,他只拿到了两个月的工资,至今仍有10个月的工资被拖欠。在多次与富建集团沟通未果后,家人希望通过阜宁县劳动部门维护自身权益。但阜宁劳动部门表示,由于老人的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此事引发媒体关注。24日上午,在当地政府积极协调下,江苏富建集团已将拖欠的1万元工资还给了薛春勤(4月25日《新华每日电讯》)。

  作为“个案”的问题是解决了。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答案:更多“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他们维权有什么法律依据?

  目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打工是较普遍的存在,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像薛大爷这样的农民工,他们过去就没有交社保,因此也没有退休金,还在打工挣钱;二是,一些已经退休的人员,被单位继续留用;三是,许多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他们有退休金和医保,但仍在打工。这些超龄劳动者,也会与单位产生纠纷。例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谁来承担医疗费用?是否应享受节假日工资,是否可以请假休假等,这些矛盾发生后如何解决,该找谁解决,就是个问题。

  从实践看,大多数地方劳动部门认为,超龄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只属于劳务关系。劳资双方发生了矛盾,劳动部门也一律拒绝处理,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往往要求打工者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也会认定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有这样的案例说,63岁的丁某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工地上班被摩托车撞伤。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否认其与施工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进行工伤认定。

  但是,对类似现象,也有些地方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案例说,64岁的夏某到某市的一家物流公司看守停车场。后夏某被单位解聘。夏某称,工作期间,自己从未享受过法定假日和加班工资,为此向物流公司提出支付他工作3年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但公司不予理睬。当地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而一审法院判决夏某胜诉。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夏某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将夏某解雇,就应支付其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还有的地方则是有条件地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这里也有一个案例:已退休的陈老师受聘上海某学校,她在校园内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导致左肱骨骨折。学校认为,陈老师是学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后经劳动部门仲裁、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均认定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的伤属于工伤。这里依据的是上海市《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退休的人员被聘用也可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超龄劳动者与为之服务的企业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享受一系列法律规定的保护,而在劳务关系的框架下,超龄劳动者如果遇到人身伤害等问题,往往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只能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问题,这就导致维权太难。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的用工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如果说当初制定《劳动合同法》时没有考虑到,在超龄打工较为普遍的今天,对这种矛盾的定性和解决就显得越来越迫切了。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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