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秉荣
据《工人日报》报道,去年7月,王女士进入宁波某饮品店担任店长。今年7月2日22时23分,王女士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要求10分钟内上传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王女士因怀孕较早入睡未及时回复。第二天,她去店里上班时,被告知已遭辞退,并拒绝支付其上月工资。近日,在市总工会帮助下,王女士拿到了应得的赔偿金。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时间,属于职工的自由时间,用人单位不应随意侵占,也无权要求职工下班后有事必回。事实上,为了工作便利,很多单位建立了工作微信群,有通知在群里发布,有任务在群里安排。有些工作具有延续性,上班时间不一定能做完,主管者及时了解进度情有可原;工作人员在工作微信群里看到,即便已经下班,也很难视而不见。
那下班时间回复处理工作微信,算不算加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意思是,职工向单位申请加班费,必须提供证据。微信截图容易,但说明不了具体时间,要形成完整的加班证据链,往往很难。
主管者应该懂法,更应守法,不能天马行空发令、我行我素办事。既然是下班时间,不是特别重要、特别紧急的事,就不应在微信群里折腾职工。发布了任务,职工不得不管,管了又得不到报酬,心里会怎么想?不管轻重缓急,将工作微信群当成控制职工的“隐形枷锁”,让职工休息时间也没法放松,势必影响第二天的正常工作,长此以往,工作效率低下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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