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2014年2月2日晚9时许,宋先生在醉酒(已喝白酒半斤左右)后与朋友来到中山区一家烤肉店,宋先生从一楼至地下一层的楼梯下楼时跌倒,致颅骨重度损伤。事发后,宋先生被朋友送到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宋先生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2月7日死亡。一审法院认定烤肉店无责,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本报A13版)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结合本案,损害后果为宋先生死亡,死亡原因是下楼梯时跌倒至颅骨重度损伤。对于一楼至地下一层的楼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梯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烤肉店提供照片证明楼梯光线充沛且配有安全扶手,正常情况下若手把扶手依次下楼便不会发生危险,烤肉店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原告主张烤肉店有过错行为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成立。同时宋先生在醉酒(喝白酒半斤左右)状态下下楼梯,不履行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宋先生的死亡与烤肉店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烤肉店无责”的判决结果似乎不符合一些人,特别是当事人家属的预期。在他们看来,人是在烤肉店跌死的,烤肉店就应该有责任,只可能是责任大小之分。造成公众头脑中这种印象的,是近年来社会流行的一种伦理,这就是“谁穷谁有理,谁弱谁受助”,把同情弱者的人类情感用到了极致,以至于一起案件发生,就急于挖背景,比穷比惨,以便博得同情和支持。
这样的社会情绪甚至表现到了司法上,在“弱者有理”的大气候下,甚至催生了“一死人就抓人”和“一死人就赔偿”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在法理上都是误读了所谓“因果关系”。以全国闻名的“电梯劝烟案”为例,死者家属认为,如果没有劝烟这件事,死者就不会发病死亡,于是判断劝烟和死亡有因果关系。二审法院才比较清楚地解释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含义: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是说,所谓因果关系要从实质上看,而不是从时间的先后顺序就断言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由同一地点来判断因果关系。
如果我们寻找标志性事件,今年全国两会应该是一个时间节点:“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写进最高法院长周强的报告中。这就是说,我们办理案件还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按照“弱者有理”的原则,去损害公平正义,让见义勇为者和无责任的好人受冤。
本案法院判决“烤肉店无责”让我们感到欣慰,法律继续向公平正义回归,离开“弱者有理”的轨道,离开“一死人就赔偿”的定式,显然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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