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偷手机判10年,捡到不还判5年”,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日前的建议,引发了社交网络上网友的讨论。(3月13日《新京报网》)
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从法律角度说,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董明珠建议“偷手机判10年,捡到不还判5年” 显然让大多数网友不能接受。因为按照董明珠的建议,意味着偷一部百十块钱的老人机跟偷万元的苹果机的后果是一样的,更意味着偷一部手机乃至捡到一部手机不还的量刑要比盗窃几万元物品的量刑还要重,这也是绝大多数网友吐槽、嘲讽董明珠这一建议的主要原因所在。
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我们在吐槽董明珠建议“偷手机判10年,捡到不还判5年”的同时,更有必要读懂后和看到董明珠这一建议背后的深意,而不是过嘴瘾,一味地吐槽和嘲讽董明珠提出的这一建议。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虽然人人都有手机,但手机却早已经不只是一部简单的通讯工具,不是老百姓的 一件普通财产。手机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件工具,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汽车。因为手机里面除了包含了通讯录、照片等大量隐私信息之外,还附加了太多的生活功能,吃住用买行学等等生活需求都可以乃至需要通过手机处理、解决。而且,绝大多数人手机绑定了很多互联网账号、银行卡账号,直接关系到人 们的财产安全、网络生活安全。
一旦手机被盗,或者手机丢人被人捡到不还,虽然给手机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大,但造成的间接损失却难以估计。这将直接给手机主人的日常生活、互联网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既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找寻亲朋好友的通讯信息,还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手续解绑互联网账号、银行卡账号等,甚至存在巨大的财产损失风险。换句话说,在人们生活离不开手机的今天,手机的实质上价值早已经超过了手机本身的价格,不能简单的根据手机价格来判定手机的价值。
可见,董明珠提出的“偷手机判10年,捡到不还判5年”建议虽然有待商榷,但提醒司法部门在对偷手机行为进行量刑时有必要考虑到手机背后附加的价值,不能只是根据手机价值来量刑,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回归。对于这一点,立法工作者应当进行研究,法律法规需要完善。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手机生活、移动互联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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