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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入刑,更须校园金融“开正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9-03-18 10:40: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张西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监管缺失、法律界定不明确、各部门职责不明晰等问题,仍有大量变相校园贷受害者维权无门。对此,许多全国人大代表纷纷建议,构建全流程监管体系,不让各种穿了“马甲”的校园贷在校园蔓延。全国人大代表厉莉呼吁,在刑法修改时,将“非法放贷罪”纳入刑法。(3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不可否认,一些针对在校学生开展的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贷的范畴和底线,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比如,一些校园贷额度,远高于学生信用额度,设置高息和高额罚息,实际上使校园贷沦为高利贷,导致部分大学生落入了消费陷阱。基于此,2017年6月,银监会等3部门合力叫停了校园贷。然而,校园贷又以“回租贷、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美容贷”等多种“套路贷”面目出现,违法手段更隐蔽、更可怕。

  不可否认,校园贷经营行为,远远比不上实体银行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甚至监管根本就没有“上线”,导致有的校园贷平台目无相关法律规定,自定霸王条款,自设收费规则,在网上布设透支陷阱,诱使一些盲目消费的大学生,“奋不顾身”地往下跳。而校园贷轻易地发放贷款,很可能使理财观念薄弱的大学生陷入恶性循环,为了还钱饿肚皮,或拆东墙补西墙,甚至做出违法乱纪和轻生的事情。河南一高校学生因无力偿还网络贷款而跳楼自杀,就是一个血的教训。基于此,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非法放贷罪”纳入刑法,严惩变相校园贷,非常必要。

  可见,将校园贷入刑,迈出监管第一步。首先,对于一些非法校园贷,不仅要叫停,而且要依法严惩。同时,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比如,应建立网上信贷资格准入制度,明确放贷额度、利息标准等重要事项;建立网络金融监管机构,对网络信贷平台进行实质监控,严厉打击高息及高额罚息等变相高利贷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再者,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为校园金融“开正门”。

  特别是,高校应对大学生进行风险教育,让大学生对网贷风险,有必要的经济和心理准备,在贷款消费问题上,一定要量力而行;应端正消费心理,理性消费,合理消费,崇尚勤俭节约的生活方式,慎办信用卡或信贷,在日常消费上不能“寅吃卯粮”。同时,在有创业意识的同时,要认识到贷款创业的不易。比如,从统计学角度看,1000个大学生贷款创业,成功的案例也是千分之几;如果不成功,则对个人的心理、学业甚至家庭都产生影响。这不仅仅有本身的素质问题,不仅仅是高等教育问题,也不仅仅是政府给的政策环境问题,更需要有一定的市场环境。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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