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子民
可以连接互联网的智能电视逐渐走入百姓家中,但无法关闭的开机广告引来了许多消费者的不满。对此,有律师表示,智能电视播放开机广告前应有相关提示,且应在控制器上设置关闭按钮,否则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机广告”何止发生在智能电视机上,就连普通的电视机一旦接入数字信号就必须忍受“开机广告”带来的烦恼。提供数字信号的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强行占有“开机”时间,为其谋取私利,这与之前的模拟信号完全不同,开机主动权被广电网络公司所把控,想看电视就必须先看广告。
数字电视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采用光纤接入,传输快,画质高,成为广大电视用户的最爱。然而,网络公司见缝插针,强行植入“开机广告”,并且强迫用户观看,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时代在发展,广播电视的垄断地位被打破了,网络的“三大运营商”也做起了广播电视的播放工作,这本来是件好事,满足了消费者不一样的需求,成为现在许多人家的首选。可随之而来的不仅是广播电视的高清选择,还附带有广告强播的无奈选择。这种侵权行为应该依法管管了!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这类电视的详情介绍页面中没有明确标明该电视开机时带有广告,但实际带有广告,也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有法不依是互联网广告泛滥乃至强行推送“开机广告”的根源。而有法必依是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唯一途径。作为消费者,为了观看电视节目,不能不忍耐广告的侵扰,作为执法者,为了广大民众的利益,不能不依法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成为一种营销盈利模式,这种模式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基础,无论有多大的理由,这种模式都不应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理,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推送的“开机广告”一样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种违法行为不能继续下去,必须管管了。
电视厂商通过开机广告违法获利需要管理,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违规电视厂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用法律手段促厂商改正。此外,工信部门和广电部门还应该完善智能电视相关标准,即要求在相关资料中标明这种电视开机时带不带广告,若带有开机广告必须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有法必依是治理“开机广告”的唯一选择,只有用法律武器才能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