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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最高院提审顾雏军案的宣判具指标性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9-04-11 11:10:07  稿源: 光明日报

  光明网评论员

  4月10日,最高法院网站直播了其在2017年12月28日宣布提审的三大涉产权案件中最具标志性案件——顾雏军案,在持续两日、历25个小时的庭审结束10个月之后,此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顾雏军案的宣判,对于落实2016年底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所提出的“两个一批(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具有指标性。

  对顾雏军案现在的判决结果,人们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心理准备。4月8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家的文章,指出“在相关涉产权案件被启动再审之后”,“并不意味着必然将原生效裁判都彻底推翻”。而顾雏军案的争议性,从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审理顾雏军案时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庭审记录中就可窥见一斑:在提审庭审中,顾案原审判决的三个罪名中的两个罪名,在提审庭审中被控方补充了证据,旨在维持原审所定罪名。这样的庭审过程及其最终判决结果,无疑有助于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从司法的角度理解和把握经营活动中所涉及到政策和法律。

  在顾案发生后,正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高速期,经济发展的态势以及相应的政策和法律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顾雏军案的判决,虽然没有“将原生效裁判都彻底推翻”,但对当事人而言,也仍然可以据此判决主张赔偿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并且,当事人主张权利的结果,同样具有指标性。如果判决的结果既没有导致当事人因错判罪名而获刑所造成损益的赔偿,也没有实现权利的恢复,那么,落实“两个一批”和最高法院提审的司法意义就都被虚置。

  落实“两个一批”、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民营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及其权利安心和放心,从而对未来有稳定的预期和信心。如果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司法结果并没有产生相应的涉财产权利的效果和效应,那么,相应的司法过程就不仅仅是浪费司法资源而已,实际上会起到与落实“两个一批”所要达成目标的相反结果。因此,尽管顾雏军案没有“将原生效裁判都彻底推翻”,但对已推翻和改判的原生效裁判部分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权利损益,仍然需要依法作出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安排。这种法律和行政安排,既是遵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落实“两个一批”的要求。

  这也正如在宣判之后,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判长告知顾雏军案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你们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顾雏军案一直是人们予以高度关注的案件,顾雏军也一直是舆论聚焦的公众人物,因此,顾雏军案的审结宣判,无疑将在中国司法及法治发展过程中留下重要的一笔。去年,在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等单位评选出的“2017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中,顾雏军案是唯一尚未审结就被评选为十大影响性诉讼的案件。顾雏军案宣判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无疑将在今后的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中直接或间接地逐渐显现出来。当然,这个案件的宣判,也将为其他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处置树立了权威判例。

编辑:朱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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