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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捆绑式年检” 需要提速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9-07-17 09:59:22  稿源: 宁波日报

  殷国安

  吉林的朱先生在办理机动车年检时,因为有20条违法行为没有处理,车管所没有向朱先生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朱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朱先生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不服上诉。日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16日《北京青年报》)。

  把车辆年检和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不处理违章不给年检,这就是所谓“捆绑式年检”,全国许多地方在这么做,由此引起的官司也不少,而诉讼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北青报此前曾报道,从2008年到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类似案例近60件,其中车主胜诉近30件,近一半则是车主败诉。

  相同的事实,相同的法律,不同的法院却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根源就在于法规“打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由此产生了不同法院的不同判决。

  在笔者看来,判决交警部门败诉更加符合法理。第一,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允许车辆上路行驶,这是一种行政许可;对车辆违章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前者针对的是车,后者针对的是人,将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捆绑起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二,从法律效力看,《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部门规章不得违反上位法。第三,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不能在法律之外增加公民的法律义务,或者减损公民的法定权利。所以,法院判决车主胜诉是理所当然的。

  所以,此案的实质性问题不能简单表述为法规“打架”,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由此引发大面积执法矛盾,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正因为如此,此事也引起全国人大的关注。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收到的审查建议中,有不少是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的,其中有涉及将处理违章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下一步,将针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与制定机关深入沟通并督促解决。

  在全国人大对此尚未作出最后的结论前,各地发生因为“捆绑式年检”的官司是不奇怪的,相互矛盾的判决也在意料之中。但我认为,终结“捆绑式年检”需要提速:一是全国人大加快对“捆绑式年检”的审查进度,尽快作出结论;二是公安部主动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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