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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赋予债务人“从头再来”的机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9-07-18 10:13:50  稿源: 现代金报

  江德斌

  国家发改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7月17日《北京青年报》)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只涉及企业破产,而不涉及自然人即个人破产,所以并不完善。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导致在出现债务危机时,自然人需要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甚至家庭也要承受事实上的连带责任,就无法顺利剥离个人债务,难以摆脱债务困境。

  显然,在个人创业如火如荼、民营经济占据半壁江山的社会环境下,建立配套的个人破产制度非常有必要,可以藉此完善破产法,赋予债务人从头再来的机会。

  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保护,在发生个人债务危机,确认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把资产变卖、将债务剥离掉,让其能够轻装上阵,不再受到债务的负累,抓住机会还能东山再起。而且,个人破产制度将债务限制在个体身上,从而杜绝无限偿还责任和家庭连带偿还责任,避免“一人欠债、全家遭殃”的悲剧发生,能够及时止损。那种因个人借校园贷、高利贷而无力偿还,导致全家被逼债的情况,也就不会再上演了。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必备措施,能够保障自然人在债务破产后,还能保留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保存其个人尊严,不至于无路可退而走上绝路,也可减少逃债现象,让债权人也有止损的机会。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债务与信用息息相关,个人破产意味着信用破产,需要采取相应的惩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会采取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后,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有高消费,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话,要优先偿还一部分债务,才能免责。

  同时,对于恶意逃债、财产转移、虚假破产等行为,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以防范有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将债务洗白变成自己的财产,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见,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信用、信息共享等,打造完整的个人破产体系,才能便于执行,减少纰漏。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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