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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车不算醉驾”符合法律精神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9-10-10 10:10:54  稿源: 宁波日报

  殷国安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10月9日浙江在线)。

  挪车不算醉驾,这确实是一个石破天惊的新看点,因为醉酒挪车而被当作醉驾处罚的事例真是太多了,有的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多法律界人士说,酒后挪车被认定为酒驾一点不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就可认定有了驾驶行为。在“道路”的范畴内,即便是酒后挪车也算酒驾。

  那么,浙江公检法这次出台纪要,规定醉酒挪车可以不算醉驾,法律依据何在?根据《刑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因此,醉酒挪车进小区,确实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从广场、公共停车场挪车的,为什么也不算作“醉驾”呢?这里用得上另一个法律原则,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一个司机在自己喝醉酒之后,已经主动找了代驾,只是为了代驾的方便,把车从停车场挪出,或者把车挪进小区,不仅没有醉驾的主观故意,而且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距离不过几米到几十米,即使有错也是十分轻微,也应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过去,那些喝酒挪车被处罚的事发生后,不仅当事人感到很冤,公众也会觉得他“倒霉”,最多的批评也就是“粗心大意”而已。这时,我们虽然看到了法律的刚性,但也会觉得少了点柔性,不那么合情合理。这也正是近年来对于若干种轻微违法争议不断的原因。而浙江的规定则通过对法律精神的解读,弥补了法律存在的不足,避免了误伤,更准确地体现了法律的本义。

  可见,醉酒挪车不算醉驾是一个接地气的好规定,如果经得住实践的检验,不妨推而广之。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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