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日前在回答有关“未婚同居”的问题时表示,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将维持这一做法(10月20日《澎湃新闻》)。
对于未婚同居,人们常用的另一种说法,叫做“非法同居”。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未婚同居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并不需要法律赋权,只要法律并未禁止,则理应不存在非法之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同居关系法律既不否定,亦不保护。因而并不属于法定的人身关系,全凭当事人自行约定和处理。建立同居关系,既不需要去相关部门登记,解除同居关系,也不属于可诉的范围。
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显然,同居关系应该分为两种,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前者法律不予干涉,后者法律必须规制。事实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已经涉嫌重婚罪或者破坏军婚罪,既然是刑事犯罪的问题,当然不能听之任之。
涉嫌犯罪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没有讨论的空间;我们关注的,应该是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问题。这些年,因为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关于民法典会否对未婚同居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特别是明确界定可能涉及的财产权纠纷以及未婚生育等问题,社会上的确存在着期待。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认为,那种既骗感情又骗钱财的未婚同居,比如媒体多有报道的所谓“把妹达人”,不能任其逍遥法外。对于骗财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若是单纯骗色行为,因为感情或者贞操并不属于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因而难以成为诈骗罪的客体。骗色行为如果不涉及强奸犯罪,恐怕只能以道德谴责。对此,民法典就算试图规制,其实也无能为力。
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同居关系火热进行中,当然什么问题都没有,怕只怕同居关系一旦结束,就会有财产方面的纠纷;如果有了爱情的结晶,还有孩子户口登记和抚养权的问题。事实上,这些问题,现行法律已经“有法可依”:财产问题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取得财产的作用大小,同时考虑家务劳动等相关因素,由法官裁量;非婚子女户口登记,很多地方已经得到很好解决,孩子抚养权纠纷,也可以比照婚姻法处理。
现实生活中,多数的未婚同居,仍然是奔着结婚目的而去,类似于试婚的一个阶段性行为。因此,交给私域自治,或许才是最好的安排,等到他们真正走入婚姻殿堂,再来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倘若有一天,很多人未婚同居不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试图以此逃避法定义务,甚至产生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等问题,那时候,再来立法解决未婚同居问题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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