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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好,收费就容易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9-11-06 10:20:16  稿源: 宁波日报

  吴启钱

  又到了物业“收费季”,在楼道里张贴“温馨提示”,微信、电话通知,派物业服务人员三番五次登门收费......很多物业公司使出浑身解数,效果却往往并不理想。根据自身经验,我认为,问题主要在于物业公司将服务与收费本末倒置,力气花错了地方,当然事倍功半。

  3个月前,我家阁楼上的瓦片掉了下来,我打电话给物业公司。服务处来人说,过几天会安排师傅上门修理。谁知道,一过就是3个月,竟没了下文。前段时间,物业服务人员通知我可以交物业费了。我说好的,但我3个月前报修的屋顶,怎么一直没有来修啊。服务人员意识到了什么,说马上安排师傅。随后又反复了好几次,终于来了两位师傅,半个多小时就把屋顶的瓦片修好了。

  半个多小时就能干好的活,物业公司竟然让业主等了3个多月,约了4次。哪个业主不给这种服务差评?!物业公司在收费时遇到业主的“对等”对待也就不难理解:你拖我多长时间,我也拖你多长时间;你让我约几次,我也让你来收几次。而业主有权利这么做,这在法律上叫后履行抗辩权。

  花钱买服务是现代社会运行的一个最基本的现象,大到公民向政府纳税,小到交物业费,遵循的是一样的道理,都需要契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司法来保护守约方、惩治违约方。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是宪法和法律,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契约是合同。大家都守契约,则各取所需,交易成本最低,交易效用最大;有一方不守契约,则不仅给双方,也给社会整体效益带来巨大损害。

  所以,对于契约或协议的履行问题(即违约问题),法律规定了双方都享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抗辩权之一。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为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合同约定,业主缓交甚至不交物业费,是业主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后履行抗辩权。

  前几年,有的地方曾经开展过针对特定人群不交或缓交物业费的专项检查、督查、巡察,这于法无据,是对特定人群业主身份法定权利的侵犯。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和组织在从事市场交易等民事活动过程中,应该受到《民法总则》《合同法》和与交易对方的合同制约,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同时自身的合法权利也受到《宪法》《民法总则》《合同法》的保护。某些特定人群在市场交易中应该被无差别对待、平等保护,既不能享有“法外特权”,也不应该被课加法外义务。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问题,应该鼓励任何一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公权力不应该插手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帮一方打另一方。如果这样做,说轻一点,是多管闲事;说重一点,是站错了立场,破坏了公平正义。

  回到物业该如何收费的话题上来。我想,如果物业公司能像对待收费一样对待服务,对业主的诉求尽心尽力予以满足,那收起费来还会事倍功半吗?这个道理很简单,就是将心比心,可一些物业公司怎么就不这样做呢?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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