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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责年龄,解决不了未成年人犯罪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0-05-28 10:19:36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木须虫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时进入公众视野,从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案至湖南衡阳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少女案,每一起案件都冲击着公众的神经。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对低龄恶性犯罪如何惩戒?罪错少年背后各方的责任如何落实?全国两会期间,“未成年人犯罪”成了代表们的热议话题(5月27日《新京报》)。

  该不该降刑责年龄,这个问题争论已久,无论赞成还是反对都有其合理性,但之所以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恐怕还在于简单降低刑责年龄对于解决未年人犯罪问题的效果无法乐观。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在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侵袭,步入犯罪的歧途,是未成年人成长的规律使然。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比较突出,并不是未成年人心智变得更成熟,而是相对于过去,生活条件好了,身体发育提前,犯罪潜在能力得到提升,同时生活的环境更复杂,带来的诱惑、受到的控制因素更多,思想反而更混乱。

  因此,单纯从刑责年龄上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单方解药,多少都有刻舟求剑的味道。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能只立足一些极端的个案,而是立足于尽可能全部的样本,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象大数据一样去研判,找到更多具有普遍性的规律,才可能找到对症之药,才能完善体系,综合治理。

  比如,是否降低刑责年龄,不能只看几个低龄化犯罪的个案,要看在未成年犯罪中的比例,更要看未成年人犯罪集中的年龄分布;又比如,所谓的刑责年龄低、刑责处罚轻助长未成年人犯罪,要看案例中犯罪的目的、犯罪的背景,是主动的、还是无意识的,还是被人操控。这些年,未成年犯罪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一些特殊的个案,而是涉黑犯罪现象,这类犯罪虽然有利用了未成年人刑责法律规定的所谓漏洞,但更多恐怕还是职业犯罪对青少年的争夺,其危害比其他类型未成年人犯罪要大得多,不消除这种社会环境,靠刑治兜底于事无补。

  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是体系化的命题,需要的复方。一个层面是有效的预防和保护。总的来看,未成年犯罪首先与监护、教育的严重缺失有关,在留守家庭、单亲家庭、问题家庭的孩子群体中多发,因为缺少关爱、保护和心理疏解,可能游离在正常环境之外,掉入社会边缘,从而诱发犯罪。对此,一方面在要千方百计补好未成年人监护的短板,家庭做得不到位的,监督做到位,监督无法做到位的,政府与社会层面要兜底补位,减少风险暴露;另一方面要打击黑恶犯罪、改善治安环境、网络环境,消除未成年犯罪的外在诱因。

  另一个层面是建立与现行主要针对成人制度相区别的司法制度体系,填补好未年人“教育”与“惩罚”之间的管理真空。比如,独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办法,独立警察介入机制、审判机制、帮教矫正机制等执行体系,以及与处罚相配套的权益保护机制,更突出未成年人轻微违法行为的矫正,在宽严相济的环境中帮助他们塑造健康的人格与社会认知,而不能等到犯罪了再处理,否则再严再公正都是社会的悲剧。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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