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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刷脸”,但我有权利“不赏脸”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0-10-28 09:50:38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汪昌莲

  近日,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机构成立的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了一份《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报告显示,有九成以上的受访者都使用过人脸识别,具体用途当中“刷脸支付”最为普及。不过有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还有三成受访者表示,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而遭受到隐私或财产损失(10月27日央视新闻)。

  如今,人们享受着大数据应用带来的机遇与便利,特别是,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坐高铁时“刷脸”进站……这一技术在生活中无处不在。然而,在一些地方,进小区、取厕纸都要“刷脸”,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势必会造成数据泄露。前不久,几十万张戴着口罩的脸部照片在网上热卖,并有可能被非法利用,这显然让人们更加忧虑。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利用好这把双刃剑,不仅是科技企业应该思考的问题。10月21日,中国人大网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针对人脸识别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做出了回应。第二十七条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俗地解读此规定,就是:你可以要求“刷脸”,但我有权利“不赏脸”。

  今年6月,因为被强制要求采用“刷脸”方式入园,杭州野生动物园年卡办理者郭兵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案件,因为涉及是否过度采集公民生物特征信息等话题,引发广泛关注。这一被舆论称为“刷脸第一案”的案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杭州野生动物园显然不是为了公共安全考虑,而是为了提高效率,就不具备强制使用人脸识别的必要性。可见,草案会对法院裁判该案,起到很强的指导性作用。同时,将直接影响人们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也将推动公共场所进一步厘清收集个人信息的边界。

  换言之,公共场所不可随意“刷脸”,倒逼科技向善。首先,应尽快推进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为个人信息提供系统性、体系化的保护。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补偿和惩罚机制,设置监督机构等方式,为个人信息织一道“防护网”。同时,应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在信息采集的源头方面,对采集主体设定门槛,规定必须在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等。

  特别是,应通过更多案例,推动数字产业规范发展和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工作,兼顾个人数据保护、创新、效率和安全几个价值目标;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激励社会更好地沉淀和使用数据。比如,可以对“个人数据”加以分类,以敏感或不敏感为标准,集中力量对敏感个人数据加以保护,对不敏感个人数据,则侧重流通利用;也可以导入“风险”理念,根据个人数据的性质、使用场景以及产生的风险,来限定用户同意的范围和数据二次利用的风险管理机制。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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