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虽然企业将末位淘汰制度写进了《员工手册》,但因辞退末位员工两审均被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这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案(据《检察日报》)。
对于“末位淘汰”大家十分熟悉。很多单位和企业,都有“末位淘汰”的说法,只不过是“末位淘汰”的处罚标准不同而已。有的单位的是在经济上给予处罚,比如取消绩效工资,降低奖金标准,扣除工资的一部分;有的单位则是不能参与月度,季度,年度好职工评选;而有的单位则更严厉,“末位淘汰”就意味着要“丢失工作”。
就像案例中的刘先生,他工作成绩“倒数第一”,被处罚的结果就是“劝说离职”。在劝说离职不成的情况下,企业遂将其职级降为员工四级,工资标准降为月薪3320元,于是,就引发了这起案件纠纷。让人欣慰的是,法院对所谓的“末位淘汰”是不支持的。两审法院都从法律的高度给予了标准答案:“末位淘汰员工”违法!
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末位淘汰”是见惯不怪了。因为,大多数单位都把它当成了管理职工的法宝,甚至认为这是激励职工进取的有效手段。的确,从激发干劲的角度来看,“末位淘汰”确实能够起到作用,但是,“末位淘汰”未必就是公平的,甚至是侵犯了职工该有的权益。
任何工作,即便干得再好,都会出现“首位”和“末位”。可是,即便是“末位”也并不一定就代表职工的工作是“不合格的”是“不到位的”。打个比方说,“首位”完成的工作量是150%,“末位”完成的工作量是100%,那么也并不是工作不合格的;再比如说,大家的成绩都很好,“首位”的成绩是100分,“末位”的成绩是90分,那么“末位的90分”肯定也是优秀的,岂能教条的执行“末位淘汰”!而且“末位淘汰职工”,若因此丢了工作,显然违背了劳动法的法理。
“末位淘汰员工”被判违法给那些任性的企业或单位敲响了警钟。法治时代,违法的“末位淘汰”应该被淘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