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2日披露,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亲生男婴案,以生父、生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买人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居间介绍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7月22日中国新闻网)。
本案之所以被广泛关注,并非是因为拐卖儿童者被判刑,而是收买被拐儿童者也被判刑。长期以来,因拐卖儿童有罪、收买儿童无罪,导致买主大都逍遥法外。最典型的例子是,2011年6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山东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但两起案件中的买主非但毫发未损,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反而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
事实上,衡量一次打拐行动是否成功,除了拐卖儿童的罪犯被绳之以法,儿童被解救出来之外,还有更关键的一点,那就是被拐卖的儿童,最终能够安全回到亲人身边。打拐的目的,一是打击犯罪行为,二是保护儿童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一些公安部门在打拐工作中出现了“重打击、轻保护”的偏差,认为只要将拐卖儿童的罪犯绳之以法,将被拐儿童找到,就是大功告成了。特别是,往往以“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为由,将被拐儿童推向社会,甚至送还给买主。殊不知,这让打拐成效大大打了折扣,甚至可以说是前功尽弃。
再者,拐卖儿童属于犯罪,路人皆知。但很多收买儿童的人,认为只要买来儿童,不是以倒卖为目的,就不构成犯罪,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事实上,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收买儿童不以出卖为目的,但只要非法剥夺、限制儿童人身自由的,均属于犯罪行为。特别是,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这也让“买卖同罪”有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买方的量刑标准。
可见,买卖儿童均获刑,让打拐彰显法治公平和威严,具有样本意义。换言之,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被追刑责,即“买方入刑”,是司法的一种进步。有需求才有市场,买方本身就是始作俑者,却得不到法律制裁,反而还能得到孩子,这无疑会助长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打拐要想走出误区,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对收买人口犯罪行为的惩处细则,堵住贩卖人口的源头。同时,要建立起“打击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打拐机制及评价体系,让被拐卖的儿童与亲人团聚,才是打拐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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