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成
近日,广东深圳市民王女士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她和朋友在一牛肉火锅店就餐,结账时发现每份餐具被收取了3元钱。商家称“餐具本来就是收费的”。而市消委会对此回应称,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否则格式条款的内容无效(9月25日《法治日报》)。
这样的情况,现实之中很多。而商家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具体说就是对于某些具体问题,目前仍存在法律空白与监管真空,缺乏明晰的监管主体和治理合力;另一方面,则是消费者对此维权的积极性不高,觉得为了几元、十几元钱和商家理论、纠缠不值得,从而给了商家机会。
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商家如此在收费上含糊不清,事先没尽到告知义务,这都与正实施的《民法典》法规相抵触,也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对此,相关职能部门理当及早谋划,在法律上明确隐性消费的具体表现形态,通过实施细则或者地方性立法进一步规制,并在明确监管主体、明确监管部门的权责归属问题的基础上,保证从国家有关部门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管口径与工作标准的一致性,以及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使之在主管部门引导之下自律起来。
不过,关键还在于消费者。要从理想照进现实,需要有一个过程,既然隐性消费无处不在,而且已经明确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首先就应该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敢于站出跟商家较真,以免商家“隐性成瘾”。
应该看到,不止是餐饮行业,在美容美发等行业也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试想,如果至此广大消费者还保持沉默,各行业商家会不会看样学样?
实际上,商家到底还是“做贼心虚”,一旦消费者真较真起来,到底还是很容易蔫下去,不见得一定需要消费者四处投诉,或者花费很大成本对薄公堂。比如,报道中就有受访者提出要向有关部门投诉后,商家在意识到消费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也深知自身问题,也就乖乖放弃不当收费了。
既然是如此,在隐性消费面前,消费者又何必做沉默的羔羊,而不先拿出一个态度给商家看?何况,消费者是与商家直接发生交易行为的,也只有消费者有了明确的态度,必要时依法把一些搜证工作先做起来,也才更利于相关部门后续解决实际问题,在合力之下对隐性消费标本兼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