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针对部分法院存在自11月底、12月初开始的拖延立案等年底不立案现象,最高人民法院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承诺,人民法院将坚决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对年底不立案坚决做到零容忍,决不让“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
法院年底立案难是由来已久的痼疾,而且象季节病一样呈现周期性和普遍性,其病根恐怕还是在“年终结案率”的指标评价上。
周期内的结案率,作为判定法院审判效率数据,的确有其合理性,而且看起来直观,用以引入法院的业务评价与约束倒逼,不乏可取之处。但审判的实务有其内在规律,并且还涉及到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处理案件的个体差异,不可避免使得简单的“结案率”数据无法包容失真与误差。换言之,“结案率”的数据化应用,可以有,但仅仅只能是参考,而不能成为唯一依据。
反观结案率评价制度延续了三十多年,并未在实践中不断修补漏洞,加以完善,相反,一度沦为了象GDP考核一样的唯数据化,甚至是法院系统内部考核的硬指标,原因在于算法简单、对内对外“通俗易懂”,更契合法院业务管理行政化的需要,因而导致实务追求数据的“削足适履”,并固化形成强大惯性。
基层法官、律师等群体,为了缓解年底立案的压力与矛盾,提出“错周期考核结案率”的作法,如上年度10月到本年度10月立案案件的审结情况作为本年度结案率的计算口径,应当说,如此从口径上修正偏差,可以预料到年底不立案的矛盾会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可惜建议都未被普遍采用。
可见,治理“年底立案难”,需要的不只是自上而下对基层法院态度上的“零容忍”,更需要的还是自上而下对基层法院结案率的“解绑架”。
首先是修补指标的技术偏差,如采取上述的计算口径,既简单也易行,使之更务实更科学。
其次是真正弱化结案率在法院业务评价中的作用与权重,找到符合案件审理规律的多元、丰富、科学的质效综合评价机制,使之对于基层法院与基层法官起到既约束又激励的作用。
而能做到这些的关键,还是加快法院系统自上而下以及法院内部管理上“去行政化”的步伐,尊重与维护审判独立,在制度的范畴内去监督审判的公平与效率,而慎用“指挥捧”的功利刺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