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育兵
公司在办公区装摄像头,员工认为隐私被侵犯,与管理层交涉未果后将摄像头套上垃圾袋,被公司以扰乱工作秩序开除,员工向法院起诉。11月30日从宁波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支付员工赔偿金17万余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日前维持原判。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办公区域属于公共场所,一般不认定属于私密空间。所以,员工因工作产生的活动不属于私密活动,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在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下,是可以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的。换言之,员工认为隐私被侵犯,这样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办公场所是否安置摄像头,更多是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文化的问题。解决这样的矛盾,需要员工的理解,也需要公司有更好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方法。简单粗暴地对员工上班的行为进行监控,很难成为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力之举,甚至会引发员工或有形或无形的对抗。在此案中,就是如此。
其次,郑某和同事一起用垃圾袋套住摄像头的行为是错误的。这样的行为,虽没有达到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但仍然应该受到公司的批评教育等。因此,在工作和生活中,当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以如此破坏的方式进行对抗,是不理智的,很可能让自己处于被动的地步。
既然公司安装摄像头没错、员工套摄像头有错,为何郑某还会胜诉呢?这是因为法院认为,郑某和同事擅自遮挡摄像头的行为虽然不妥,但只实施了一次,次日摄像头已恢复正常使用,未对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员工手册中也未指出遮挡摄像头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此,判决郑某胜诉。
也就是说,虽然郑某等人行为不妥,但公司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最严厉的处罚,同样属于用力过猛,并不适合。所以,公司虽有开除员工的权利,但却并非动辄就可以使用的方式,不能滥用。这同样需要用人单位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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