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品可无理由退货、预收费用不超六个月、网络平台不得默认自动续费……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5月18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各类保健品“坑老”骗局层出不穷,已成一害。在这样的情形下,赋予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享有7日“后悔权”,无疑为保护老年人权益又加了一道安全锁,在客观上有利于防范保健品“坑老”,不失为治理保健品“坑老”骗局的一剂良药,值得点赞,应当推广。
但是,我们不要就此过度放大疗效,误以为这样就能让保健品“坑老”骗局难以得逞。“后悔权”不是根治保健品“坑老”骗局的灵丹妙药,对此我们需要有一个清醒的认知。
让7日的“后悔权”发挥重要作用,前提是老年人懂得、愿意行使“后悔权”。以各地查处保健品“坑老”骗局案件来看,由于保健品营销人员惯用打亲情牌、感情牌销售策略,使得被骗老人不仅普遍不愿意主动报案,而且往往不愿意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保健品“坑老”骗局案件大多是被骗老人的子女或家属报案。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指望老年人主动行使“后悔权”基本上不太可能。而被骗老年人的子女或家属发现老年人购买保健品,可能早过了行使“后悔权”的“7日”期限。
另外,保健品“坑老”骗局往往采取会议营销、旅游营销等手段,做的是“一锤子买卖”,擅长打“运动战”,基本上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7日之后可能已是人去楼空,早没了踪影。黑龙江省在2019年赋予了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享有“后悔权”,但“坑老”骗局并未绝迹。
根治保健品“坑老”骗局,除了赋予“后悔权”外,还需要更多的招数进行标本兼治、社会共治。比如,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既打“运动战”,又打“持久战”,依法严惩保健品“坑老”案件诈骗分子;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鼓励和方便老年人及其家人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权;明确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微信平台等为保健品营销提供场地、平台的企业的责任,完善案件线索移交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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