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慎毅
曹雨和叶凡婚后,于2015年生下一子。2018年,曹雨发生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此后几年,叶凡为治疗丈夫、养家糊口,外出打工,最终身心俱疲,提起离婚诉讼。近日,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曹雨现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许离婚。
面对夫妻关系,我们崇尚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若一方身患重症,另一方仍能相濡以沫,必会受到道德肯定,但会因此付出巨大代价,甚至长期享受不到最基本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离还是不离,可谓两难。当事人能否如愿在美德和人性中做选择,需要法律帮助。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中就有“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等。
本案中,曹雨是植物人,妻子叶凡与其离婚,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诉求被法院准许,得益于家事审判改革的功劳。
改革之前,搜索类似离婚案就会发现,一些法院强调,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能成为另一方要求离婚的理由,另一方必须勇于承担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帮助患病的一方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这么做,固然在道德上无可挑剔,但往往不是一方把另一方拖垮,就是一方在忍无可忍后,对另一方实施虐待,甚至杀死对方。这样的悲剧是人们不愿看到的。
由此观之,家事审判改革,实现了家事裁判情理法的多维交融,既维持了家庭伦理,也实现了平等保护,体现法治进步,也促进观念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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