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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选座”不应成为行业惯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5-11-28 14:11:42  稿源: 宁波日报

  卞广春

  11月26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航空公司机票锁座情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东方航空、南方航空、中国国航、海南航空、厦门航空、深圳航空、山东航空、四川航空、春秋航空、吉祥航空10家航司经济舱均存在锁座行为,购票阶段锁座比例介于19.9%到62.1%之间,均值为38.7%。此外还发现解锁机制变相收费损害普通消费者权益、信息不透明且解释不合理、协议文本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问题(11月26日新华社)。

  航班经济舱锁座,是航空公司将旅客选择较多的经济舱前排、靠窗、靠过道等舒适、方便的座位,设置为“锁定”状态,旅客购买机票后无法免费选择,需通过里程兑换或付费解锁。该做法早期主要出于安全考虑,如固定安全员座位、保障飞行配载平衡等。而今,经济舱锁座现象已逐渐扩展为航司增值服务及额外营收手段,是为广大旅客所熟悉、加剧行业声誉危机的痛点之一。

  部分航司不为旅客排解焦虑,却反其道而行之,给旅客使绊,锁座比例均值竟达38.7%,人为造成座位紧张情况,加剧旅客焦虑,逼迫旅客以积分或付费获得座位。如此算计旅客,不只是“吃相难看”,更涉嫌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旅客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航司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座位。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不同舱位等因素,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区分。旅客购票享受的权利理应是确定的,航司再次设置门槛,将选座与额外付费挂钩,人为压缩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积分或付费选座的额外收费行为,未明确哪些座位要加价,也未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旅客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需要付费,航司将这种“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相同,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航司将“先到先得”改为“付费者得”,是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创收手段,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这次江苏省消保委线上约谈10家航空公司,要求各航司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情况。希望各航司主动检讨,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将旅客的正当权利还给旅客。当然,整改效果如何有待观察。有关方面应着手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规范航司行为,打破所谓行业惯例,让公众出行更便捷、心情更舒畅。

编辑:袁明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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