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9日报道,6月5日,河南信阳市政府处理“干尸男童”王志强事件工作组向家属公布了本案的责任划分,死者王志强自身患恶病质承担70%的责任,死者父母监护不力承担15%的责任,救助站管理过失承担15%责任。参照2015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各项标准,工作组表示将向王志强父母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3946.15元。
当地官方给出的这份赔偿清单,在法治社会简直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一名13岁男童死于被救助站救助期间,居然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都会觉得荒唐透顶。即便导致男童死亡的各种原因中,男童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这个责任也只能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更何况,事发迄今媒体公开报道及官方披露的各种信息中,我们并未发现男童自身有任何过错,他既没绝食,也没撞墙。
从官方给出的责任划分看,男童患病是其死亡主因,所以男童自己要承担大部分责任。从医学角度说,任何人死亡都可归因于某种伤病,比如某人被枪杀,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心肺功能衰竭,你总不能说这不是杀人犯的责任,要怪只能怪死者自己心肺功能太差。
今年3月31日,男童被急救车送到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营养不良、贫血、急性胃炎、低蛋白血症、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等,后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下旬男童父亲到殡仪馆认尸时,看到的是一具皮包骨头的“干尸”。对比男童走失前白白胖胖的模样,很明显,男童是饿死的,他后来在医院检查出来的这些病,主要是饿出来的。
男童有智力缺陷,这也算是一种病,但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有智力缺陷的孩子并不比正常的孩子更容易饿死。所以,智力缺陷也不是男童的死亡原因。
那么,是谁让这个男童饿死的,谁就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吗?
从男童被送进救护站的那一刻起,他在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已从父母、警方转移至救助站,此后发生任何有悖常理的事情,比如孩子挨饿、挨打、非正常死亡等,救助站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承担不利后果。日前信阳官方公布“干尸男童”一案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显示,警方、救助站、医院等相关工作人员18人受到行政处分;其中特别提到信阳市救助站,在接收、托养、治疗等多个环节均存在失职行为。
这就很清楚了——救助站应为男童死亡负主要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当然,男童走失有父母粗心大意的原因;警方接到报案后没有及时进行信息互通和比对,致男童与父母未能取得联系,也难辞其咎;若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未尽全力,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无论责任如何划分,也没有让饿死男童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道理。
一个原本活蹦乱跳的男孩,被活活饿死在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救助站里,这本身就够恶劣了,现在有关方面居然还搞起“白马非马”式的诡辩,妄图推卸和减轻自身的民事赔偿责任,更是令人心寒齿冷。这不是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而是缺少最起码的公共伦理。
男童父亲表示不满目前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希望司法途径可以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此外,部分网友觉得若政府赔得太多会让纳税人当“冤大头”,其实,《国家赔偿法》中有相关“追偿”规定,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只是这条规定现实中很少被落实。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文/傩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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