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山
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新浪微博上#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短短几天内就有了近千万的阅读量。然而抛开被告人闫某的具体犯罪情节不谈,诸多媒体在报道此事时的立场却让人玩味。
如郑州晚报《河南90后大学生在家门口掏16只鸟被判10年半》,腾讯新闻转载。又如中新网《河南一大学生在家闲着没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而新浪微博上#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话题的主持人@新浪河南,更是将导语设置为“小闫原本是郑州一在校大学生,2014年7月,小燕在家乡辉县小山村过暑假,和朋友发现在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二人去掏了一窝共12只。后将照片发到网上,有人愿意出钱购买。等到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最终,获刑10年半。”
笔者最爱咬文嚼字,仔细分析这些媒体对此事件的定性,尤其以@新浪河南的表述为代表,可以发现以下几点小技巧供写作班的同学参考:
1、起笔就突出学生身份拉同情分。“原本”一词更表现出祸从天降的突袭感。
2、强调在小山村,隐含的意思就是到处都是鸟。
3、突出“发现在大门外”,一来指出是偶然事件,二来强调是家门口,“于是”一词更是表现出时间上的顺理成章。
4、“有人愿意出钱购买”,蕴含“不是我主动开价售卖”的深意。
5、从警察出现突然直接到“最终”的“十年半”,突兀感更加强调了量刑之重。
那么事实果真只是学生打了个鸟就判了十年半吗?倒也有媒体业界良心揭露了以下事实,笔者排列一下可以分别与上述五条相对应:
1、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此前就曾在网上倒卖过一只凤头鹰;
2、被掏的鸟叫“燕隼”,和小熊猫、藏原羚、虎纹蛙一样,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的人估计是没见过,甚至隼字怎么读还得问下度娘。
3、被掏地点在森林里,并非家门口。
4、公然在百度贴吧售卖,价格可不是鸡鸭鱼肉论斤的价格,而且标注为“阿穆尔隼”,虽然是认错了,但是好专业有木有。
5、这是故意犯罪,十年半的刑期,自有出处。
《刑法》明文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重与不重,自然被告人服与不服,有司法救济途径,如闫某之父就已表示要申请再审。
然而各路媒体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避而不谈,却大玩文字游戏、打感情牌,裹挟汹涌民意,给法院和检察院施压,不知居心何在?
果然,媒体们需要的评论给他们等到了,果然有网友跳出来说,贪污受贿判那么轻,掏个鸟却要判十年半,这日子没法过了。
没错,真的只是个鸟而已,只不过这样下去,大熊猫也只是个肥胖的黑白花纹喵星人,穿山甲也不过是个个字大一点的爬虫而已。你们考虑过它们的感受吗?
面对如此无节操媒体,难怪有网友戏谑称,复旦投毒案是不是应该取标题《负担高材生在宿舍喜事实验药品被判死刑》?药家鑫案则是《大学生开汽车被判死刑》?刻意回避案件的关键要素,以笼统的更加平民生活化的“掏鸟”一词来冲淡犯罪行为,煽动网民的愤怒情绪,这似乎已是很多无良媒体的惯用伎俩。比起他们造成的恶劣影响,关于十年半刑期是否过重的讨论反而显得书生意气。捕卖燕隼,固然有罪,简化成“掏鸟”,更是罪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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