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山
近日,一段发生在上海地铁的视频引爆网络。视频中,一女子手持一袋泡椒凤爪,并有数粒骨头残渣散落车厢,在遭到指责后,她与周围乘客产生言语冲突。由于该女子表情到位、言辞泼辣,“凤爪女”顿时成为2016年第一位“网红”。然而备受公众谴责的她并不觉得自己有错,反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被侵权,保留报警和起诉的权利。
那么,“凤爪女”究竟被侵犯了什么权利?
最直观的,自然是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对肖像权的相关条文是这么说的:“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显然,发帖者也好,转发者也好,都并不是出于营利的目的,那么也就谈不上侵犯肖像权。再看名誉权,《民法通则》同样有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发帖和转帖的网友本意是曝光和谴责不文明行为,“凤爪女”在公共场所无视环境卫生吃凤爪吐骨头也是事实,因此侮辱和毁谤也无从说起。
由此可见,“凤爪女”口口声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其实是一种可笑的本末倒置。尊重是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凤爪女”坚称自己的行为没有影响他人,还说乘客和网友对她的指责侮辱了她的人格,这恐怕是一种徒劳辩解。她牙尖嘴利对指责者反唇相讥也着实有点过分,否则,视频中的老大爷也不会作为第三人而仗义执言怒吼发声。
令人遗憾的事,面对汹涌的指责,“凤爪女”始终没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未曾有过悔意和歉意,直到几天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仍坚持“这个事情跟你无关,我又没有影响到任何一个人”“残渣在我自己的手里,即使掉一两粒残渣,这个残渣没有影响到一步之遥的周围乘客”。你罔顾公共场所基本礼仪和《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骨头吐到地上没吐到人身上、气味只扩散到两米半径没飘到一里开外就是“不影响他人”?你面对乘客的指责反问对方“哪知眼睛看到的”、“屁股上的眼睛看到的”、“你是国际警察”难道就尊重了别人的人格?
“凤爪女”要捍卫的,是自己可以随意吃零食、吐骨头的自由,是自己的不文明影响免遭他人曝光的权利。这样的自由和权利,建立在对公共秩序的侵害之上,是一种典型的个人利己主义。在她的认识中,权利和义务被错误地割裂开来,只谈权利不说义务。因此网友对她的指责也被她隔离,无法形成有效的对话。
事实上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一些动辄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者,竟往往是毫无权利义务意识和法治理念之人。如去年12月冲着成都协警冯庆咆哮的那位司机,明明违章在先,毫无公德心和法治素养可言,吼起“法治社会”这个词来的嗓门倒是要比别人更响亮。这些事件中,“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格言被彻底颠倒,对人“马列主义”,对己“自由主义”,践踏着公众或他人的权利,嘶吼出看似义正辞严的声明,最终只能沦为小丑闹剧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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