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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因“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意义可大可小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3-04 15:28:30   稿源: 红网

近日,中国首例因“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的判决在四川被法院作出。据媒体报道,一年之前,地方检察院即对这起嫖宿幼女案以强奸罪提起公诉,一年之后,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宣判,并从重处刑。(3月3日人民网)

嫖宿幼女罪因其量刑轻并违背刑法保护幼女的立法精神,一直备受争议。而废除嫖宿幼女罪乃是司法界、学术界长久以来的呼吁及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经做出过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四川省的这一判决无疑是对司法界、学术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表态的呼应。这一判决作为全国首例,开创了一种先河,树立了一起判例,自然有其意义。

然而,面对兴奋的舆论,笔者却不得不在这里泼冷水。这一判例的意义大小,实际上还得看刑事法律修改能否跟进。若这一判例作为一个典型,为有关机关提供一个司法实践的参照,推动有关机关修改刑法相关条文,最终废除嫖宿幼女罪,则其意义无疑是相当重大的。若刑法的相关条文不修订,嫖宿幼女罪不废除,这一全国首例很可能沦为一起孤例,其在司法实践上的指导性就无从谈起,其现实的意义也就仅止于此。

我们国家司法体系没有判例法传统,一起典型的判例对后续类似案件的指导意义可大可小,基本上要依靠检察院及法官的现实操作与选择。就以这一判例来说,强奸罪判决作出以后,若刑法条文中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同时存在,那么类似的案件是否也以强奸罪起诉与判决,主要在检察院与法官的自由裁量之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欢呼首例判决建立了一起司法判例,树立了一个后来者资以参照的标杆未免为时过早。实际上,此类事件并不鲜见,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判决当时为舆论所欢呼鼓吹,被认为将创造一个新时代,但时过境迁之后往往沦为一个个孤例,未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

更重要的是,若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同时存在,同一行为可以这两种罪名任选其一提起诉讼、作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两罪处罚的轻重显而易见,这就必然面临着一个问题,在没有更具体的要求之下,嫖宿幼女的违法行为到底以哪一个罪名来予以处罚?这就给了司法人员选择性执法的权力与巨大的寻租空间,也给了犯罪分子广阔的运作空间,那在现实中很可能导致这种情况发生,若有权有钱有势,以金钱开路、权势施压,就能以较轻的嫖宿幼女罪领刑,若无权无钱无势,则只好领受较重的强奸罪判决了。实际上,四川该起全国首例判决也需要面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质疑与拷问,若犯罪嫌疑人有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大的权势,能否以强奸罪公诉及判刑则都要打一个问号了。

所以,当务之急是以首例判决为契机,将社会舆论具体化为行动的力量,敦促立法机关修改刑法相关条文,废除嫖宿幼女罪,回归刑法的基本立法原则与立法精神,避免因选择性执法所可能产生的司法不公,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建立切合立法精神的法治环境。若能如此,首例判决就能摆脱孤岛的命运,成为照亮后来者的灯塔。

文/岳乾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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