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敬波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二部、全省首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4月14日《中国宁波网》)
新闻链接:《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6月1日起实施 为全省首部相关地方性法规
“不争、无讼”一直是我国古代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的理想境界。但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每个人都希望占有较大的社会资源,出现争执就很难避免,定纷止争也就成了社会、政府的一项责任。到法院打官司,当然是解决纠纷的“正道”,但因为国人的“厌诉”心理,有些人被“诉诸公堂”做了被告,觉得面子上过不去,不但不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反而会使纠纷升级。
另外,近几年因“小事”到法院诉讼的不断增多,此种诉讼对司法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也使得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越来越突出。“对簿公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不仅表现在诉讼本身资源的有限性,还有诉讼所能达到效果的有限性。
效果的有限性不能不说与中国长期形成的社会文化有关。在西方可以完全依靠法律来构建的社会秩序,在我国有时仅靠法律还不行,也得靠礼俗。这些礼俗经过在人们心中长期的固化形成道德准则。
“人民调解”非但可以“以理服人”,也可以“以情动人”,其“亲和力”显然比“对簿公堂”的唇枪舌剑要温和得多。并且,“人民调解”不收取调解费用,不花钱解决了纠纷,不激化而消解了矛盾,何乐而不为呢?
也许,有人会担心“人民调解”不“硬实”,对方“反水”了怎么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如果还是心有余悸,不妨在调解之后到法院再进行了“司法确认”,这样调解协议就有了强制执行效力,并且同样不收费。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的出台,不但让人民调解“有法可依”,也为舒缓社会矛盾找到了一条“分流”渠道,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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