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涉嫌受贿、贪污、行贿一案,日前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据指控,陈弘平共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庭审中,陈弘平多次乞求法院放过包括其情妇许秋琳在内的行贿者,“希望不要处理那些行贿的企业,都是我害了他们”。(4月22日《广州日报》)
对于陈弘平的这一“为行贿企业求情”做法,不少网友表示“也算有情有义”。但进一步站在社会公义的角度,这样一份贪官为情妇、为行贿企业求情的“情义”,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情义、是否真正值得人们去同情,显然又是非常值得质疑的。在这里,首先必须强调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无论陈弘平怎样为行贿企业求情,在“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的当下,从这些行贿企业和人员的罪行事实上都是不可饶恕、必须得到法律严惩的。
依据我国《刑法》,“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更重要的是,从行贿犯罪的实际社会危害角度来看,行贿金额的多寡,又并非判断其是否“情节严重”的唯一和全部标准。
众所周知,无论是从贿赂犯罪规律,还是以往的大量案例来看,除了用于买通官员的表面直观行贿金额,更大危害实际上还在于,它往往还会给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据最近开庭的“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滥用职权、受贿案”显示,陈柏槐尽管受贿金额不过283万多元,但由此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却高达6.1亿多元。相比之下,陈弘平共计受贿多达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其背后可能给国家造成怎样巨大的损失,无疑不难想见。
这种背景下,陈弘平一面肆无忌惮地大肆收受贿赂,一面又为行贿者求情,甚至用“大气、善良、感恩”等形容描述行贿者;一面对行贿者显得有情有义,一面又对这种贿赂交易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显得麻木不仁、不以为意……这样的所谓“情义”,站在社会公义、人间大义的角度来看,归根结底,显然都不是什么真正值得称道、具有社会正能量的真情真义,而只不过是一种必须警惕的伪情伪义、虚情假义。张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