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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视“琼瑶诉于正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4-23 10:51:24   稿源: 光明网

题目用了“俯视”一词,意在扩展视线,不但关注具体案例,也关注其能否成为典型判例,更关注其辐射价值。

眼下,“琼瑶诉于正案”一审已下:于正等被告除了公开向琼瑶赔礼道歉外,还要赔偿各项损失500万元。判轻了还是判重了?二审有否“扳局”悬念?这些或许都是众人关心的话题。但在我看来,此案最大的价值,是通过名人效应,让人们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也让原本有点混沌的“侵权界限”有机会条分缕析,助推相关领域立法立规的进度。

日前参加名为“从琼瑶诉于正案看文艺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研讨会,与会者的立场看法并不高度一致。原创编剧们对法院判决欢欣鼓舞,高度赞扬法官的敬业与胆识。而法律专家们更倾向于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判例,就技术层面厘清“抄袭、改编、再创作”等等界限,既不放过刻意侵权者,也要兼顾文艺创作的微妙复杂特性,有时候,“合理借鉴”或“向大师致敬”的“疑似侵权”,并非真侵权,如何避免“维权过度”或误伤原创?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有人就提出“假如曹雪芹活着,将如何对待刘心武笔下的秦可卿”的揶揄命题,看似笑话,却值得探讨。

本案中,法官对涉案剧作的细致比对,以及据此做出的“侵权改编”之认定,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尚不健全,钻法律空子、肆无忌惮剽窃与山寨者,所在多有。如何响鼓重锤,锁定典型案例,做到杀一儆百举一反三?琼瑶无疑给了一次机会。同样的案例,知名度高的名人案子更容易引起社会反响,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但也要防止“名人官司”的“民意压力”,有时候,强大的“民意”会让某些案子“未审先判”,干扰司法独立。尤其是这类牵涉到艺术创作的案子,其间的法律尺度如何衡量,需要多听内行的意见。

经典性的文艺原创和娱乐产品的生产制造,两者的思想含量和艺术含量不尽相同。娱乐产品的类型化生产,常常出现大面积相互借鉴的情形,“被扒者”往往也是“先扒者”。当然其间也必须制定游戏规则,杜绝无本万利的山寨。但类型化生产的“撞车”现象很难避免,有时并没“借鉴”,就想到一块去了。这就给维权带来了困难和麻烦。

由此说到“辐射价值”的话题。为何影视剧制作常常一窝蜂?今天满屏抗日剧,明天满屏谍战剧,后天满屏宫廷剧……这和我们的导向能力和审查机制等都有密切关系。当我们没能树立优秀标杆时,当很多题材都成为“禁区”时,资本的逐利特性必然涌向“保险题材”,于是看到什么题材通过了,火了,就一窝蜂向“安全地带”涌去。所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商业剧、青春剧等等老是会“扎堆”。“扎堆”的结果,就会导致类型化,而类型是最容易雷同的。所以,我对花费多年时间打造《平凡的世界》的制作团队心怀敬意,它不是谍战不是抗日不是宫廷剧,更没有商业上的“安全性”,却用饱含人文精神的真正原创,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网打尽。不过,就商业运作的角度而言,要让文化产业的资本都“自甘寂寞”地慢慢打造经典,恐怕并不现实。所以,一方面要继续鼓励和奖赏“标杆产品”,另一方面,还是要努力缩小“禁区”,更加宽容地对待各种艺术尝试,让百花齐放成为日常景观,这或许是减少“类型化”泛滥的有效举措。

“琼瑶诉于正案”即使最后尘埃落定,也一定会有争议,但该案带来的溢出效应无疑是有益和积极的: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能否树立标杆,其判决结果对编剧行业的利益、规则,甚至对整个影视行业格局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由此辐射开去的“判例意义”“倒逼意义”等,都是颇有价值的。当然,除了刚性的法律求助之外,如何发挥道德杠杆的“自律”作用,如何发挥行业组织的“他律”作用,以及建立极其细分的鉴定准则,都是有待探讨的命题。这或许是“俯视”的收获。(刘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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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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