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敬波
宁波镇海区有个瓜农,自己培育出一种新品种瓜苗,因收为成不错,其他瓜农纷纷前来讨要。他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卖给他人,结果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月23日《宁波日报》)。
新闻链接:瓜苗私卖 懵懂瓜农吃了官司
对于该瓜农,实难再用经常对犯罪分子所用的一个词语――“罪有应得”来评判,作为农民一辈子都和“种子”打交道,但要问农民“种子法”是咋规定的,估计有八成的人都回答不上来。该案可谓是典型的糊糊涂涂踩了法律的“地雷”。
这样的“地雷”还有多少?别说是一个农民,即便是搞法律的估计一下子也说不清。因为这些“地雷”隐藏在林林总总的“法律丛林”之中,比如报道中的瓜农违反了《种子法》,无证卖烟违反的是《烟草专卖法》。除了法律之外,还有许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也是这个“口袋罪”的“入口”,比如无证卖盐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无证采沙违反地方性的《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不管是经营资格违法、内容违法,还是手段违法,最后都回归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规定。并且,该罪名中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更是让许多人懵懵懂懂就“躺枪”了。于是乎,许多“犯罪分子”法庭上连连叫屈:我又没偷没抢,怎么就犯法了?
当然,非法经营有可恶之处,比如倒卖车票的“黄牛”,唯恐天下不乱的“网络水军”等,这些人搅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搅乱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但是,刑法作为一种严厉的处罚,应当让公众清晰地看到“雷区”边界。否则,不但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反而会引起社会误解。比如前不久发生在河南的“跨区域用盐”所引起的巨大争议,就是一例。
非法经营罪主要是针对“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大多与“专卖”、“许可证”等挂钩。因为我国行政许可范围非常广泛,造成非法经营行为界限十分模糊。那么,能不能为“专卖”专门立个法,至少搞个统计列表出来,让老百姓清楚地看到“前方有违法拍照”的警示,好让更多的人不是因为不懂法而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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