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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薪日立法”是在排除“以命搏薪”隐患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6-15 10:42:23   稿源: 红网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此外,广东还拟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今后用人单位或需缴纳一笔欠薪保障基金。(6月14日《新快报》)

时下,虽然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情况已明显提高。但每隔一段时间,恶意欠薪的新闻仍时有发生,甚至劳动者不得不“以命搏薪”。比如,2013年4月,厦门某女子为讨薪欲半裸跳楼;2014年12月,云南省巧家县某项目拖欠工资达2年之久,最终在副县长“随便你们上访,死了人事情就好办了”的刺激下,有工人拿出毒药敌敌畏一饮而尽。显然,通过地方立法对企业发薪日进行规范,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权益,让劳方不必再“以命搏薪”。

有人也许会说,规定次月10日前必须发放工资过于死板,是在给企业经营制造麻烦。比如,房地产行业前期资金回笼较慢,但投资却很大,按月发放工资有一定的难度;一些小微企业,创业之初资金紧张,不得拖延发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的成长。而设立欠薪保障基金不仅将企业归结到疑似欠薪的范畴,更造成大量资金绑在账户中不能动弹,造成浪费。

诚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企业也有自己的难处。规定次月10日前必须发放工资,必然会对部分企业造成一定的经营压力。但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在企业经营中,劳动力成本不到40%,连工资发放都捉襟见肘,企业何谈永续经营、健康发展?更何况,企业有难处,员工也有自己的苦衷。试问,员工负担的房贷、车贷,会因为工资押后而延期么?可见,规定最后发薪日,更是在排除“以命搏薪”的隐患。

事实上,部分企业之所以押后2个月(甚至更长)发工资,并不是资金流出现问题,而是为了捆绑住员工,使其不敢轻易离职。试想,如果离职你只能领到2个月的基本工资(奖金、考核奖扣发),那么你会如何选择?显然很多劳动者会不得不委曲求全。因此,规定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也是对员工劳动权的最大程度的呵护。

当然,有关部门在强力保证薪金不延时的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的利益。首先,欠薪保障基金要与诚信挂钩,让那些长期没有欠薪记录的企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欠薪保障基金。其次,在欠薪执法上,要予以区别对待。对恶意欠薪要严惩,而因银行“塞车”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发薪延时,应该予以适度的宽容。总之一句话,立法规定最后发薪时间,虽然可能给企业带来一时的麻烦,但却最大限度的防止了“以命搏薪”的隐患。希望有关部门将这一善政尽快推行开来。

文/薛家明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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