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敬波
近日,有名为“宁波网”的微信公众号开展“余姚杨梅节免费请您吃杨梅”等营销活动,不少网友误以为是中国宁波网微信公众号开展的活动。为此,中国宁波网发出声明,此“宁波网”微信公众号并非“中国宁波网”微信公众号(6月16日《中国宁波网》)。
自2011年微信平台问世之后,其优越的功能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欢迎。特别是微信公众号的开发,更是在短时间内就吸引了数以亿计“微粉”的关注,日益成为个人获取业内信息、商家进行精准营销的利器,无疑是近年来自媒体发展中的一匹“黑马”。
“去中心化”是微信公众号秉持的一大理念。“去中心化”就是“微粉”只能通过搜索引擎搜索想要关注的微信公众号。“去中心化”促使微信公众号必须不断提高自身实力来扩大影响面与点击率。在微信公众号“吸粉”竞争过程中,一些官方与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以其较强的公众认同度与较大的新闻发布量脱颖而出,成了微粉较多的“大微”。
但是由于微信公众号的开放性,让微信运营平台对公众号的审批把关不严,导致一些政府公共机构、社会名人的微信公共号纷纷被恶意抢注,连“中纪委巡视组”、“人民日报”等微信公众号也花落他人家。有些微信公众号看起来“官味”十足,实际上却是名不符实的“山寨”货。
“李鬼”微信公众号“傍名牌”命名,并非只是为拉大旗补虎皮“吸粉”,而是为了以非法手段“挖金”。这些微信公众号往往通过抄袭、转载一些花边新闻、危言耸听的言论来迎合微粉,而所谓“原创新闻”则多是些商业信息甚至贩卖假发票、赌博、枪支等违法信息,不但误导社会公众,甚至让许多人上当受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网信办发布的“微信十条”对此也予以了明确规定。
因此,微信运营商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发布违法信息者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由于目前通过软件过滤违法犯罪内容的技术尚不成熟,网络经营者要履行审查义务,应当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防止有漏网之鱼。
当然,目前对微信公众号名称的审查还存在一定的法律困境。微信公众号名称如企业的“字号”,其无形价值日益受到人们重视,但是即便现实生活中的“字号侵权”追究起来尚有一定的法律磕绊,在对微信公众号命名尚无如企业名称登记类似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打击微信公众号“傍名牌”,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可喜的是,已经有先行者走出了第一步。近日宁夏广播电视台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哥哈喜喜》注册商标专用权,注销名称为“的哥哈喜喜”的微信公众号,这一诉讼已被法院受理。
微信公众号名称侵权应当引入商标侵权中“误导公众”的认定方法,只要微信公众号使用人主观上有引起公众与政府机构、社会名人、大众媒体等名称混淆的故意,客观上在名称、头像上突出使用了政府机构、社会名人、大众媒体的肖像、栏目名称、特殊标志等,足以让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就应当认定为傍名牌的“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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