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适,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江中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者,故起诉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等被告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共计7830元并在中央电视台8套、超市发厢红旗店大屏幕等广告发布载体上公开道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7月8日《广州日报》)
产品本来平平常常,就因为其广告代言策划的好,一切就不平常起来。但是商品包装的再好,明星代言的再好,如果没有电视的播出,消费者仍然不会上当受骗。就像这位李先生一样,他之所以认识了“养胃饼干”并对其深信不疑,除了对明星的信任之外,更是因为多家电视台的反复播出。许多消费者购买商品,也多是冲着电视广告去的。但是,在李先生状告徐静蕾的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李先生告商场,告企业,却放弃了一个最关键的单位,让电视台没事偷着乐了。
在我们的广告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中,一些坑人的商品广告都是禁止播出的。特别是一些药品、保健品更不准搞什么专家推荐,消费者现身说法,以免误导消费者。但是,法律这样定,政策文件更是三令五申,可看看我们的电视广告,许多电视频道几乎成了一些药品和保健品的课堂。在这些广告中,产品被吹得神乎其神,有“专家”现场作答,有一些“病患者”现身说教,更有大批“粉丝”现场起哄,一切都配合得天衣无缝。而事实上,这一切不过是一场表演。
以前社区老人曾痛心地说,看看电视,没有治不好的病。但如果相信电视,就有上不完的当。虽然说现在台视台也就是一家普通的单位,但在许多普通的老百姓心中,它有着神圣的地位。
电视台沦为一些虚假商品、骗子的“马前卒”,就是因为那大笔的广告费。这些企业通过大量广告费的投入,欺骗了社会和消费者,然后又用从中获得的巨大利润再投入广告,再坑蒙消费者,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暴利循环,而电视台就充当了这一切的平台,为了提供平台以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惜违背职责和道德,甚至法律。严格说来,这种合作实质上是一种狼狈为奸后的共同分赃。
但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的电视台不管遇到怎么样的危机,似乎总能化险为夷。广告出了问题,那些企业和商家被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作为广告传播的电视台却往往能优哉游哉。就像现在的这位李先生,把商家和企业告了一遍,却单单放了电视台,而且还要求在电视台上赔礼道歉,这样一来想必电视台又能赚上一笔广告费。电视台不仅平安无事,还能里外通吃。难怪现在的电视广告越来越邪乎了。
文/朱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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