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南的老陈怎么也无法接受,22岁的儿子突然间被人打死了。6月22日,老陈接到派出所通知,称当天凌晨,其子陈志远在新塘镇南埔村涉嫌盗窃,被群众发现,发生打斗,后不治身亡。案件发生后,警方先后将有故意伤害嫌疑的谢某等9人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7月14日《南方都市报》)
母亲捧着陈志远的遗像在事发现场失声痛哭。记者连楷 摄
小偷、窃贼,在人们心目中,犹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民愤”不可谓不大。在这种“集体无意识”的惯性思维下,人们发现小偷后群起而攻之,最终群殴至死,就不足奇怪。其中的“情理”,既折射“偷盗可耻、可恶,人人得而诛之”的民情世俗,也藏有“法不责众”的民间心理。
但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要求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看待问题、解决问题,不能用违法对违法,嫌犯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认定为有罪,即便有罪,也应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上述群殴“小偷”致死的一幕,无疑是封建人治社会中,群众“私设公堂”动用“私刑”的表现,与现代司法理念、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但我们也不能一味指责群众“不懂法”,是“法盲”。群众“以暴代法”背后,是民情与国法的碰撞与冲突,是法理与人情衔接的缺失与疏漏。固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刑事拘留等法律强制措施,以故意伤害罪名等严厉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但依赖“简单粗暴”的惩罚,无助于情与法的“无缝对接”,并不能真正从心底浇灭群众惯有的对“小偷”的愤怒“火焰”,如果不能将法理准确有效地嵌入情理之中,让依法治偷、治盗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反而会激起“民意”的不解、不满和反弹。
刑罚的功能从来就是惩罚为辅,教育预防为主。在依法追究涉案群众的刑事责任同时,应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真正意识到“以暴代法”“草菅人命”的悖理荒唐和“法不责众”的思想错误,从而切实悔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达到教育预防的刑罚目的,断不能“以罚代教”“一罚了之”。
而由于至今存疑的“涉嫌盗窃”,年仅22岁的生命突然暴毙,让一个始终不信、无法接受儿子是“小偷”的母亲悲痛绝伦的同时,还背负沉重的道德与舆论压力。目前警方要做的,不仅是追究打人致死者的刑事责任,还应继续调查,查明还原“盗窃”真相,给生命以尊重,给母亲以交待,也让这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尽快得到依法处理,让犯罪嫌疑人“罚当其罪”。
唯有情法交融,把握民情与国法的平衡点,让法理渗入情理,通过不懈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每个个案的妥善处理和矛盾化解,让“民意”“民愤”运行和纾解在法治的轨道上,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不断消弭社会上的情法、情理冲突,让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执行,让法治真正成为人们信仰,到时我们才可以自信地说这是“法治社会”。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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