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月17日《春城晚报》)
无论从经验上,还是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看,自来水公司在溺水身亡的家属提出索赔诉讼后,以“尸体污染费”为名的反诉,都颠覆了规则与认识,让人不免有些叹为观止,并给人以“以牙还牙”的报复之嫌。
表面上看,自来水公司的说法并非完全荒唐,一则自己设立了相应的安全提示,并且也安排了专人巡视,在形式上已然履行了应有的责任;二则法律明确规定,饮用水源地禁止游泳等在内的一切可能污染水质活动,擅自游泳的行为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三则溺水事件发生后,从打捞到最后的消毒,自来水公司确实付出了应有的成本,也因此产生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因而其反诉赔偿具有某种合理性。
然而,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的角度,对生命的保护与尊重都具有“第一位性”,自来水公司如此做有违公序良俗,更有些不近人情;另一方面,在强弱之间实行“弱势救济”的原则,即便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会给弱势者以特殊的照顾。自来水公司与个体之间的博弈中,很显然后者显得更为脆弱,因而也尤其需要得到保护。
事实上,出于对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以及对弱势的照顾,法律在界定上更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因而,行人闯红灯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自己应当承担全责,然而机动车司机依然会承担人道主义的代价;公共场所摔倒了,尽管其发出了安全隐患的提示,并真正派人进行了大面积的巡查,然而却仍然要承担必要的赔偿。因为责任虽然属于静态的,然而却需要动态的表达和呈现。
在国外,弱势救济与保护同样是一种司法原则:1992年,79岁高龄的史特拉老太太自己喝咖啡被烫伤,向麦当劳公司索赔20000美元的医药费、护理费,但麦当劳公司认为太高,坚决不答应,只愿意赔偿800美元,结果一场官司打下来却赔了百万之巨;2002年,美国宾州的安伯房在餐馆被自己倒的水滑倒,竟然得到餐馆的巨额赔偿。像这些属于单方面的行为,在个体与法人之间的博弈中,都能获得特别保护,那么在同公益机构的较量中,自然更应获得“权利的尊重”与“生命的致敬”。
人都死了,不仅没有获得生命应有的承认,还倒还因为“污染”而需要支付赔偿,于情也好,于理也罢,都让人难以接受。如果照此逻辑,马路上因闯红灯而出现了交通事故,不仅不应对死者给予赔偿,反倒应向其索取阻碍交通带来的损失,以及警察出动现场的“车马费”;道路施工过程中,因为行人自己不小心而掉进坑里致死,不仅不应向管理方提出“提示不明”的索赔,反倒应当承担“因处置事故而延误工期”的赔偿?
自来水公司反诉索赔属于“有理取闹”,然此理非同彼理,自然难以站住脚。因为其漠视了最重要的生命,无视自身存在的意义,并对权利少了基本敬畏。自然于情难以接受,于法也难以得到放行。(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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