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微博举报称,甘肃省环县城管行政执法局的车辆悬挂自制牌照上路执法,涉嫌知法犯法。对此,环县城管工作人员解释称,悬挂自制牌照是向其他区县城管学习执法经验。(9月5日《法制晚报》)
知法犯法的歪门邪道,竟然成了学习的经验,说明环县城管病得不轻。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作为一个执法机构,不可能不懂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但环县城管行政执法局的车辆,仍旧没有悬挂正规车牌,而是悬挂自制的车牌上路执法,显然是故意的知法犯法。
为什么要知法犯法?如今的说法是从他人处学来的经验,学习他人经验是好事,但经验本身是否合法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否则,只能是拾人牙慧,甚至是传播恶行。执法车辆挂上自制车牌,如果也算是经验的话,那么无疑是在助长无知和狂妄。
联想到此前该局的另一种解释,倒可能更接近真实。因为车辆超编无法上牌,才想到了自制车牌的歪招。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管部门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按老编制确定的执法车辆数量可能不够。但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来解决,而不是自作主张挂自制车牌。
但经验说也好,编制说也好,只不过是城管部门自己的狡辩。说到底,城管车辆挂上自制车牌是在炫耀特权,向社会公众传达出的信息是自己可以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也就是说,他们手中执行的法律,是只对他人不对自己的,从而对公众产生“威慑力”。所谓的规定,遇到了“特殊情况”,也是可以置之不理的。这种特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并不仅仅存在于环县的城管局。比如说,警车违章现象普遍,只有极少数是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着正当性的,其他的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诸如此类,并不鲜见。而且我们注意到,有关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监督形同虚设,实在是惺惺相惜。
执法机构知法犯法,既有损法律的威严,也影响自身的形象,此风绝不可长。对此,期待执法机构自律,更期待“人人喊打”,让类似的“经验”再也没有生存的土壤。
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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