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恒顺
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滞后,使得一些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有的人见义勇为行为迟迟得不到表彰,有的人甚至因为见义勇为行为,生活陷入窘迫。加快全国性统一立法,显得非常迫切。
据报道,今年河南南阳社旗县出现了两名为救同学英勇牺牲的青年,两人均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不过,两人均未得到见义勇为组织的表彰,而且两人家庭得到的抚恤金一个是13万元,另一个是66万元——足足相差4倍。
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的缺失。虽然早在1998年,河南省就制定了《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但依据该办法规定,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与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跳水救人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见义勇为奖励人员范畴。因此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认定跳水救人为见义勇为,
有的地方则没有认定。同样,该办法也没有规定明确的救助标准,因此,南阳市社旗县出现同事不同救助标准的现象,也不令人感到意外。
事实上,由于全国性法律法规的缺失,类似问题在全国多地都出现过。虽然全国31个省(区、市)都出台了见义勇为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各地的法规规章却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对什么是“见义勇为”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比如,一个小区的保安跟入室行窃的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对见义勇为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四川则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再比如,同样是“救死扶伤”
行为,在河北、广东、北京、山东等地认定为见义勇为,而在许多省份却不认为是见义勇为。各地对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的称号、奖励和细化程度、认定程序也都存在不小的差异。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重要体现。但是,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滞后,使得一些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有的人见义勇为行为迟迟得不到表彰,有的人甚至因为见义勇为行为,生活陷入窘迫。因此,加快全国性统一立法,以法律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已显得非常迫切。
据统计,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几乎每年全国“两会”,都有许多代表、委员提出加快见义勇为立法的建议。仅最近五年,联名提出制定见义勇为法律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就达217人次,还有许多代表和委员提出了建议、提案。国家主管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代表和委员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作出积极回应,加快见义勇为法的起草进程,以全国性的法律来明确见义勇为的概念、申报程序、认定机构、抚恤奖励政策、救助安置以及见义勇为审批的公示、异议机制等,从而使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避免“流血又流泪”,鼓励更多的人在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带动更多的人发扬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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