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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不是APP法律责任的“避风港”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2-01 10:06:54   稿源:

  郭敬波

  刘小姐通过手机在APP平台订购美睫服务导致眼角膜受损,她将O2O服务平台的软件公司和美甲师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PP免责声明无效,需承担三成补充责任。(11月29日新华社上海电)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网络团购异军突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参与,特别是手机APP平台下的“O2O”网购模式,通过在线支付与线下消费相结合,为消费者的本地生活化服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成了前当主流的网购模式。但这种模式由于网站经营者直接参与交易,使得其与商家、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复杂。

  有人认为,APP平台的“O2O”经营模式,平台与商家之间类似于“合伙经营”,平台说白了就是商家的合伙人;也有人认为,“O2O”交易模式之下的APP平台类似于大商场中的“柜台出租”,平台的身份相当于租赁人;还有人认为,APP平台实际上就是一个“中介机构”,平台扮演的是居间人的身份。

  身份地位的不同决定了法律责任的差异。由于“O2O”交易模式下APP平台的法律责任模糊,导致出现纠纷时消费者难以找到“下家”,不知道究竟该向谁去求偿。比如前几年出现的“美团DQ团购券无效事件”,美团与DQ就双方的协议各执一词,虽然后来美团向消费者退还了团购款,但该事件的“违约责任”却不了了之。有人甚至怀疑这并非一个商业疏漏,而是两者联手搞的一次巧妙炒作。

  类似事件无独有偶,京东网也曾发生过“绍兴樱花古城浪漫游住开元名都大酒店自由行”、“辛夷花、药王谷踏青赏花行”等在内的多款1元团购旅游产品。这一超低价团购信息引来万余名消费者争相购买。正当大部分买家收到购买成功的确认,并作了充分的出游准备之后,京东网却以“工作人员失误”、“网页处于测试阶段”等理由单方取消了这些团购。

  APP平台的“O2O”经营模式,实际上充当的是一种“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其民事责任也应当是“混合性”的,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法律对APP平台团购的规制,不仅要通过立法使团购交易纠纷有法可依,最主要的是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合理分担风险,体现出“公平交易”的原则。

  比如“美团DQ团购券无效事件”,美团非但应当退还消费者的团购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为DQ实际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与消费者也不存在直接的违约责任,消费者线下到商户消费,只是为了实现电子消费券隐含的权利。

  而就本案来说,APP平台扮演了平台服务提供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双重角色,所以应当承担与两者相适应的基本法定义务,包括商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当然,“O2O”式的团购不同于传统交易,具有虚拟性、安全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对于交易中的侵权行为,APP平台有时很难预料,不能对其施以过重的审查、监控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该平台承担三成的补充责任。此前,也有报道称“饿了么”、“美团外卖”、“大众点评”、“淘点点”等APP平台外卖平台对于商家审核不严,致使无证餐厅在平台上“畅通无阻”, APP平台对于商家的审核不严可见一斑。不同运营模式下, APP平台的法律地位不同,消费者与之对应的基本权利也不相同,因此,要通过立法分清不同运营模式下团购APP平台、商家、消费者的基本责任与义务,才能促进APP平台的健康发展。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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