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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已纠偏,民意莫走邪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6-02-03 09:47:14   稿源: 宁波日报

郭讷言

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从1992年被判死缓至今,陈满已失去自由23年(2月2日《人民法院报》)。

“错案”得以纠正,无疑彰显了司法理念的进步,也不可避免地反衬出涉案司法人员的失败。关于该新闻,网上不乏“民意”的鼓噪与喧闹:“让当年所有办案人员关23年”“对办案人员又该‘自罚三杯’式的警告了”……诚然,23年的冤狱无法用可能得到的国家赔偿衡量,但我们应当以理性的态度,回溯到当时的司法制度下审视该案。

侦破案件,如同捡一面支离破碎的镜子,能捡起的碎片越多,就越能让这面镜子“破镜重圆”露出原貌。然而,由于人类智慧与科学技术的有限性,加之案发现场条件、所留痕迹优劣等因素的限制,有时候侦查人员很难捡全这些碎片,客观事实的“真相”在案发之后不可逆转,司法只能用证据来还原法律事实的“真像”,有时一些案件甚至成为“疑案”“悬案”。

回头检视本案,公众可能会认为“公安机关太不负责任了”。事实上,公安机关非但不是不负责任,而是负责任“过了头”。在当时“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司法理念下,这些“错案”的承办人往往是正义感“爆棚”的人,有着“疾恶如仇”的打击犯罪意识———如果没有正义感与责任心,一个混日子的警察才不会在乎案件能不能侦破。

而当时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要求也为这样的“过犹不及”错误提供了支撑。这种社会影响大的命案如果破不了,就无法向公众“交代”,于是证据不够口供凑。本案中,陈满的口供多次发生矛盾,虽然案件的追责程序还没有启动,但不能不让人对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产生怀疑。

也许有人会说,检察院、法院为何不仔细一点,及时发现这些证据疑点。知晓法律的人知道,该案如果证据确凿的话,显然是一起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而事实上,当时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满死缓的情况下,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就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过抗诉。

现在看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初的判决显然“留有余地”,在证据不够扎实的情况下,从轻判处,为“刀下留人”留了一条后路。这种做法有违“疑罪从无”原则,但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几乎是一种常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虽然对比今天的无罪判决有点“不够彻底”,但至少“陈满案”没有错得无可挽回,对陈满来说,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一起错案需要从各方面深度而严苛地拷问。陈满不幸成了司法“试错”的标本,这个“错”不仅是案件承办人主观之错,还有当时制度之错、理念之错的叠加。陈满也许会问,“为什么试错的人是我?”,而事实上,当时的案件承办人可能也在反问,“为什么试错的人是我?”

检察机关从当初抗诉要求判处陈满死刑立即执行,到现在抗诉要求对其判处无罪;法院从当初判处其死缓到现在判处其无罪,体现了司法有错必纠的理性与担当,其背后并非某个机关或者某个案件承办人态度的转变,而是司法理念的一次拨乱反正。笔者以为,这是陈满用23年青春换来的最珍贵的东西。

“不放过一个坏人”与“不冤枉一个好人”听起来都非常正确,但放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放在只能用证据还原的“真像”中,则如同跷跷板的两头,公众与司法机关所要做的是尽量让它维持平衡,而不是铆足了劲儿抓一边。不过,对舆论来说,喧嚣之后,还是把“错案责任追究”交给相关机关,而不是进行一场非理性的“民意审判”。司法已经纠偏,民意且莫走邪。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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