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讷言
为规范中小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日前,余姚市教育局发了一份通知。通知要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在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要在指定的“三星级及以上旅行社”招投标,旅行社必须承诺使用余姚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承运(3月15日余姚教育网)。笔者以为,此举有三点不妥。
招投标法系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而制订的,在政府拨付的教育资金中,并不包括学生旅游专项费用。这部分费用说白了是学生家长拿出来的,而非政府的“公共资金”,教育局以文件的形式指定旅行社,显然属于越俎代庖。
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而到现在国务院也没有出台有关“学生旅游”招投标项目的规定。招投标法属于经济法范畴,诸多条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体现的是“公共意志”,不能随意用于类似于旅游这样的商事行为。
该通知设定旅行社“门槛”、指定运输机构,名为“促进出行线路价格的公平和合理性”,事实上,进入“指定名册”即意味着具有优势地位,有歧视别的旅行社和运输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嫌。之前,福建连江县就出现过教育局指定旅行社而遭家长投诉的事例。该选哪家旅行社、用谁的运输车辆,完全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按照“谁出钱谁当家”的原则,由家委会和学校协商决定。
学生集体外出的安全性,是家长、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比较揪心的事情,但是通过文件指定旅行社与运输企业,无异于膝痒挠背,即便出于“为了学生安全”的良好初衷,这样做也是极为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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