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扬
“上课答错题罚10元,挂科三门以上罚100元,在教室里存留生活、学习垃圾罚款5元,上课(自习)期间接听电话罚款10元;缺席学校、院系、班级的会议活动罚款10元……”陕西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的这些规定,让很多学生直呼“像抢钱”(4月11日《华商报》)。
学校动辄出台规定,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罚款,这在目前并非个例,大学里有,中小学里更多,有的学校甚至将罚款视为管理学生的一种手段。作为教书育人之所,“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很多学校认为只是管理方式问题,而没有认识到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学校对学生罚款涉嫌违法,因为学校根本没有罚款的权力。
罚款涉及对公民财产的剥夺,兹事体大,什么行为该被罚款,以及由谁来罚款,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换言之,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不能针对违纪违规行为。就处罚种类而言,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当然没有行政处罚权,所以没有权力对学生罚款。
退一步讲,即使学生不是违反学校纪律,而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要受到罚款等处罚,也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比如学生骑车闯红灯,只能由交管部门罚款,而不能由学校“代劳”。
正因为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所以我们看到,在任何党纪、政纪规定里面,都没有罚款这项处罚措施。同样,无论是《教育法》还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也没有学校可以对学生罚款的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学校擅自出台对学生罚款的规定,本身已经违法,侵犯了学生的权益。
学校没有罚款权是必须重申的常识。实际上,不只是学校,严格来说,任何单位无权对内部人员进行罚款,即单位内部管理不能采用罚款手段。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部门或单位动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罚款,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积非成是。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这些错误做法该从根本上予以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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