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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大涨补偿卖家”别瞄错靶子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6-04-12 09:48:08   稿源: 宁波日报

斯涵涵

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没想到房子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4月11日《新快报》)。

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表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合同表示合同成立。城市房屋的买卖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之后房屋产权完成转移,买卖交易完成。该房双方已经过户,买主也装修完毕了,却被仲裁委员会裁定要补偿房屋差价,如此诧异事令一众网友大喊不服。

对于老百姓来说,房屋买卖是件大事,需要深思熟虑,房屋契约更需要法律法规的护航。如果这套房屋还要补差价,那么房价跌了是否卖方要给买方补差价?延伸到其他交易,一旦“缺乏经验”成为撤销交易的理由,势必引起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有违契约精神和法律公正。

近年来,降价砸盘,涨价违约,房价的涨跌左右着一些人的心态和行为,折射出契约精神的严重缺失。该房交易是否属于此列,需要厘清几个关键问题:第一,原房主办理了《公证书》,授权单女士全权处理出售涉案房屋、收取购房款、办理交易过户等一系列手续,是否出于自愿,有否存在违法违规的交易情形;第二,当年房屋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果确实,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理应撤销,但显然不能用涨价前后的价格加以对比;第三,卖主夫妻年事已高,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到影响,还需拿出确凿证据。

网友大骂法院甚至法律,其实是没有看清新闻,也没有弄清仲裁委员会与法院的关系。原房主是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而补偿房屋差价也是仲裁裁定,非法院判决。仲裁与诉讼在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管辖的依据、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等诸多方面有很大的区别,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现在,冯先生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如何判决,仲裁裁决是否有失公正,不妨拭目以待。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弘扬契约精神,培育法治信仰至关重要。现在,买卖双方都宣称自己受骗,人们也对案件予以极大关注,可见法院的每一次公正判决,都是对公民最好的法治教育,也是对依法治国、法律法规的生动诠释。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法治的灵魂,是法治大国的核心软实力。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三大元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要对法律的公正抱以信心,不可在法院尚未落槌之前,匆忙站队,而瞄错了靶子,扰乱了视听,混淆了是非。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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