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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雄”就该“流血又流泪”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26 10:10:40   稿源: 新华网

15岁的辽宁少年张鑫垚,车祸中勇救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一只眼失明。为治疗,家里背了30多万元外债。当地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然而,这个称号却没能授予给他,因为“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11月24日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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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称号的授予既是对义举行为的肯定,也是在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少年见义勇为身受重伤,却不能授予称号,多少让家长和社会感到心寒。但仔细想来,却也无可厚非。未成年人在体力、知识和社会经验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见义勇为本身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他们不具备与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甚至违法犯罪分子作面对面抗衡的能力。关键时刻,未成年人首要任务是保护自身安全,量力而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营救落水同学却意外身亡”的悲剧犹在眼前,“最美天使”的殒命又一次给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敲响警钟。不给张鑫垚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并非否认其见义勇为的行为,而是为了引导未成年人用正确的方式做好事,鼓励未成年人学会见义“智”为,避免因盲目救人而酿成更大的悲剧。

当然,就算不提倡、不鼓励少年见义勇为,对已经发生的、成为既定事实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还是要认可的。我们当然不愿意看到未成年人因为见义勇为受到伤害,但如果少年已经“流血”了,就不能让他们再“流泪”。如何不让少年殇于“见义勇为”,需要社会各界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另外,我国法律目前对见义勇为尚无明文规定,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完善立法,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表彰、抚恤等,出台可操作的细则。

严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可以不鼓励,不能不奖励

2013年8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条例中规定的“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内容删除,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既然如此,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怎会这么难?难道匡扶正义、鞭挞邪恶,扶危济困、舍己救人等见义勇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值得大力弘扬吗?

见义勇为行为往往只在那一瞬间,它需要优秀品质、高尚人格和一颗勇敢的心!见义勇为与职业无关、与地位无关、与贫富无关、与经历无关、与年龄也无关。年仅15岁的赖宁奋勇扑救山火,最后牺牲在火场,被国家授予“英雄少年”荣誉称号,这在当时迅速掀起一股声势浩大的“学赖宁”热潮,“赖宁班”、“赖宁中队”等称号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中小学蔓延开来。龙梅和玉荣一对蒙古族小姑娘,在零下37℃的气温下和暴风雪搏斗了一天一夜,最终留下了终身残疾,她们的事迹影响了整整一代人。这些未成年小英雄都受到了国家的表彰和荣誉,辽宁省为何不可效仿呢?

未成年人缺乏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心智未完全成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是政府正确的导向。但授予一个人“见义勇为”称号,目的是号召大家学习其宝贵精神,是弘扬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而不是效仿其行为,因此评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与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之间并不矛盾,不提倡但不能不认定,不鼓励但不能不奖励。

通过张鑫垚舍己救人事件,相关部门应该注重宣传策略,倡导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一方面既能让未成年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受到保护,防止“小英雄”流血又流泪;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形成提倡、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错误社会氛围。

编辑: 沈媛仪
 
从学生争当厕所保洁员说开去
·“小英雄”就该“流血又流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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