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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乱象系列谈(一)
“疯狂”的电动自行车亟待立法规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2-16 09:12:17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石上流

  宁波去年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1319起,死亡229人,其中骑车人死亡186人,比私家车上报事故致人死亡的164人还要多。这意味着,每两天就有一人因电动自行车死亡。(2014年12月14日东南商报)

  电动自行车违法已成一大交通顽疾,这组数据更是触目惊心!早在2006年,宁波就曾出“六招”严治电动车违规行为。这几年我市几乎年年都在整治,又为何总是整而不治呢?笔者认为,立法滞后,治标不治本,有关部门不敢出“重拳”严治,是导致“年年整治年年不治”的症结所在。

  电动自行车固然有便捷、廉价等优点,但相较于普通的脚踏自行车,速度快、安全系数不高;不少电动自行车带人载物、闯红灯、逆行,甚至与汽车争路,走机动车道,造成交通堵塞,引发事故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引发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索赔难;以往都认它“绿色”、环保,但现在发现其使用率高的铅酸蓄电池具有污染周期长、隐蔽性大等特点,处理不当会造成二次污染……  

  “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费用与安全、便捷与生命二者孰轻孰重?我们显然要理性地选择后者。然而,一提到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就会有人拿“民生”说事。窃以为,尊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乃至其他人群的生命,保障安全,建设交通文明城市才是最大的民生,也符合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

  要“治本”,首先涉及立法,其次涉及车企与车店的源头治理。说到立法,目前从国家层面到大部分地方政府,相关立法仍十分滞后,有关部门及执法干警感到无法可依。这是长期以来整治行动时断时续,违章行为难以根治、“尾大不掉”的根本原因。目前全国各地对电动自行车或禁或放做法不一,而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省市也多以行政令方式发布,或与《新交通法》存在某种抵触。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广东走在前列。2005年珠海市人大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首开全国立法“禁车”之先河,成为第一个以地方法规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城市,但争议之声不小。

   如珠海那样完全禁行电动车,目前看来确较难实现,也会有很多人不赞同。但电动自行车仍需严管,首应立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的性能、速度。作为严管的近期举措,或可借鉴广东经验,立法禁售禁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前,广东全省就将电动滑板车、电动摩托车(即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都明确列为“依法应予取缔的非法车”、严禁上路行驶。《新交通法》既然将电动自行车定位为“非机动车”,我们起码应将国家认定的设计时速超过20千米、整车重量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功率大于240W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坚决实行“限售限行”。当然,这还要辅以立法听证、“限售限行”后的旧车补偿、确保旧电池无害化处理乃至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等举措。

   与此同时,交警部门也应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管理监测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交通安全隐患。

  电动自行车违章违法现象愈演愈烈,若不狠下决心,在立法基础上出“重拳”加以严治,将养痈为患,造成将来更加难以收拾的后果。“长痛不如短痛”,“严治才是真治”,亟待从立法、普法、执法三个环节对电动自行车依法严管。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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