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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刑事鉴定成了另一棵“毒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2-16 14:58:02   稿源: 中国宁波网

  郭敬波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12月16日《人民法院报》)。

  真相昭然,当初定案的“口供”显然又是一起刑讯逼供之下的“满纸荒唐言”,一纸迟到的判决只能换来呼格吉勒图家人的“一把辛酸泪”。刑讯逼供在美国被形象地称之为“毒树”,而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又被称之为“毒树之果”。美国法院为了防止审判受“毒树之果”的误导,专门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即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

  对于本案,我们在反思和声讨刑讯逼供的同时,更应当注意另一棵“毒树”,也就是刑事技术鉴定。“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这一刑事技术鉴定,无疑起到了为虎作伥的作用。近年来发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无一不是错误的刑事技术鉴定惹的祸,特别是杜培武案,先后经过警犬气味鉴定、泥土化学成份鉴定、火药残留物鉴定、测谎鉴定四份鉴定,而事实证明这些鉴定都是错误的。

  仅仅是刑讯逼供并不足以导致错案的发生,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就确立了“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原则,但如果口供与刑事技术鉴定相得益彰,往往一起冤案就成了“铁案”。比如本案中,如果侦察人员并不知道刑事技术鉴定结果,即便是刑讯逼供得到一份口供,其供述的作案手段也会与刑事技术鉴定的受害人死亡原因有一定的出入,这种出入反而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洗清冤屈。

  但因为刑事技术鉴定是由公安机关“自侦自鉴”,侦察人员近水楼台早已知道了鉴定的结果,难免在刑讯逼供过程中按照鉴定结果诱导嫌疑人作出与之“高度吻合”的供述,甚至“帮助”嫌疑人“回忆”所谓的“犯罪经过”。因此,应当建立刑事侦察与刑事技术鉴定之间的“隔离带”。不可否认,一些刑事技术鉴定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方向,比如被害人死亡时间、年龄等,可以为侦察人员“排除嫌疑人”提供依据。但是,对于“认定嫌疑人”的刑事技术鉴定,比如被害人死亡原因、对致害凶器的推断等,则不应让侦察人员过早知悉,否则无疑为一些侦察人员刑讯逼供提供了方向。

  当然,我们并不能就此否认刑事技术鉴定的作用,鉴定造就了许多“冤案”,同时,鉴定也为一些冤案“洗冤”。比如前不久刚刚平反的“浙江叔侄冤案”,从受害者王某指甲中提取出的DNA,经鉴定与一名已被枪决罪犯的DNA高度吻合,才使叔侄两人最终被判无罪。鉴定如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是天使,使用不好是魔鬼,这正是鉴定的魅力所在。

  要使刑事技术鉴定成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利器,必须正确构建“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侦察人员、法官必须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刑事技术鉴定,当好刑事技术鉴定的“守门人”,在错案中痛定思痛,反思鉴定错误的原因、推定模式、概率原理与经验实质,从而对刑事技术鉴定进行合理的规制,而不是一味盲目相信刑事鉴定。只有这样,才能让刑事技术鉴定正确地发挥作用,而不是一次又一次地成为结出恶果的“毒树”。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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